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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908538351351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許可經營印章業務,主要有: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資訊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草案)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 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資訊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二) 登記委託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格數量,並儲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燬作廢章坯;

      (四) 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製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准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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