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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mdhg22903

    經濟困難證明寫法如下:法律援助申請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申請人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申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如下:職業收入(含離退休金)每月 元救濟金每月 元 無收入 申請人家庭人口 人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家庭月基本開支 元 申請人家庭現有價值千元以上的財產狀況:總價值: (元)財 產 項 目財 產 價 值(元)其家庭成員及經濟收入如下(單位:元/月均)姓 名年 齡與其關係收入職 業工作單位或就讀學校申請人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 年度總收入 元  申請人家庭每月基本經濟開支:(單位:元/月)基本生活費用合計申請人供養人經濟開支備 注其中住房(租金、管理費等)姓 名年齡關係經濟開支日常生活費用教育費用產權證書編號: 建築面積: 平方米 使用狀況:□自用 □出租另需要說明的事項:(是否屬於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業保險的人員、經濟困難的優撫物件、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收養人員、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人員、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孤寡老人、孤兒以及其他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人員)特此證明。                       出證單位(公章)出證單位聯絡電話:出證單位經辦人簽名:年 月 日備註:

    1、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由其供養的尚在求學的成年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並由其供養的其他人員或未成年人的父母。

    2、出證單位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律援助規範檔案中規定的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單位。

    3、凡無出證單位經辦人簽名的,為無效證明。

    4、出證單位及經辦人員應當如實出證;提供虛假證明,相關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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