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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浪子31038

    易爆危險物品因為具有破壞性,容易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在保管的時候需要保管人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所以不是隨便就可以替他人保管易燃危險物品的。

    如果有人要求保管人幫忙保管易爆危險物品,保管人首先應該讓對方提供相應的資料以及物品的性質說明,對方無法提供的,保管人最好拒絕對方的保管請求以免造成損失。同時,如果保管人不具備保管條件而擅自替別人保管易爆危險物品時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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