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律解釋方法,是指在找法的結果找到現行法上有一個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條文之後,為了確定這個法律條文的內容意義、適用範圍、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採用的各種方法。按照梁慧星老師對法律解釋方法的分類,現代民法解釋學的法律解釋方法,分為四個型別,共十種方法。四個型別是:文義解釋;論理解釋;比較法解釋和社會學解釋。其中論理解釋包括七種方法:體系解釋;立法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當然解釋;目的解釋和合憲性解釋。加上各自成為一個型別的文義解釋、比較法解釋和社會學解釋,總共是十種解釋方法。
一、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是指按照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文義,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方法。它的根據就在於,法律是由語言文字寫成的。如果你連法律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文義都沒弄懂,你怎麼能夠了解這個法律條文的含義呢?怎麼能對這個法律條文作出正確的解釋呢?這就是它的根據。
按照民法解釋學,解釋法律必須由文義解釋入手。進行文義解釋時,一般應按照法律條文所使用詞語的通常意義解釋,但如果該詞語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義,與通常意義不同,則應當按照該詞語在法律上的特殊意義解釋。
舉例:1.偷電算不算盜竊;2.錯標產地;3.訴訟時效經過後債務人表示自願履行而並未履行,這時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債務人履行;4.廣西法院審理的電視節目預告表案件。
二.體系解釋
所謂體系解釋,指根據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的位置,即它所在編、章、節、條、項以及該法律條文前後的關聯,以確定它的意義、內容、適用範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釋方法。體系解釋的根據在於,法律是由許多概念、原則、制度所構成的,但這許多概念、原則、制度絕不是任意的、雜亂無章的堆砌,而是依一定的邏輯關係構成的完整體系,各個法律條文所在位置及其與前後相關條文之間的邏輯關係。
舉例:1.《民法通則》第122條。無過錯責任;2.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
三.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又叫沿革解釋、歷史解釋、法意解釋,是指對一個法律條文作解釋時,從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過程中的有關資料,如立法理由書、草案和審議記錄等,分析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所要實現的目的,以推知該法律條文的立法者意思的解釋方法。
舉例:1.《鐵路法》第13條;2.《民法通則》第123條。
四.擴張解釋
擴張解釋,指某個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文義過於狹窄,將本應適用該條的案件排除在它的適用範圍之外,於是擴張其文義,將符合立法本意的案件納入其適用範圍的法律解釋方法。根據是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
舉例:1.無因管理-必要費用;2.“公雞案”。
五、限縮解釋
限縮解釋,是說某個法律條文所適用的文字其文義太寬泛了,超過了該法律條文、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將本來不應當適用的案件包括進去了,於是應該把它的文義範圍縮小到符合立法本意,將不應當適用的案件排除出去。根據是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
舉例:臺灣的“誹韓案”-立法本意,保護於死者存在感情聯絡的生者。
六、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是指某個法律條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適用於該類案型,但從該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來看,該類案型比法律條文明文規定者更有適用的理由,因此適用該法律條文於該類案型的一種解釋方法。其法理根據,“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
舉例:1.德國“拍賣場所舉手”;2.德國 國家機關的非法行為,剝奪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其實際結果等同於徵收公民的財產;3.臺灣“最高審判機關”1994年上字[2710]號臺北國王大飯店案。
七、目的解釋
目的解釋,指以立法目的作為根據,以解釋法律的一種解釋方法。依據在於法律的目的。
舉例:1.錯標產地的案件;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可否適用於商品房買賣?3.宣告死亡申請人應不應該有順序?4.高度危險造成損害的案件;5.《合同法》第286條承包人法定抵押權。
八、合憲性解釋
所謂合憲性解釋,是指以憲法及階位較高的法律規範解釋階位較低的法律規範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
舉例:1.天津的法院判的“工傷概不負責”的案件;2.臺灣的“單身條款”;3.日本的“宴之後”。
九、比較法解釋
比較法解釋,是指用某個外國的某個制度、某個規定或者某個判例來解釋本國的某個法律條文的一種解釋方法。根據在於各國民法總是相互借鑑。
中國民法,是透過日本人從歐洲法律學習來的,民法的概念、原則、制度,是借鑑、參考德國民法和日本民法。既然法律制定時就是參考借鑑外國的法律,那麼在解釋法律的時候參考一下外國的法律,不也是理所當然的嗎!
舉例:1.美國,懲罰性損害賠償;2.輸血感染案件是否適用《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的嚴格責任?
十、社會學解釋
社會學解釋,就是把社會學上的研究方法運用到法律解釋上來,用社會學研究的方法解釋法律。
當一個法律條文有兩種解釋的時候,兩種解釋結果,不相上下,都有其理由,難以判斷哪一種正確,哪一種錯誤。於是,可以採用社會學解釋方法。首先,假定按照第一種解釋進行判決,並預測將在社會上產生的結果,所產生的結果是好的,還是壞的。然後再假定按第二種解釋進行判決,並預測所產生的結果是好是壞。對兩種結果進行對比評價,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大。最後採納所預測的結果較好的那種解釋,放棄預測結果不好的那一種解釋。選用所預測結果較好的那一個解釋,以那個解釋為準。這就叫社會學解釋。
所謂法律解釋方法,是指在找法的結果找到現行法上有一個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條文之後,為了確定這個法律條文的內容意義、適用範圍、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採用的各種方法。按照梁慧星老師對法律解釋方法的分類,現代民法解釋學的法律解釋方法,分為四個型別,共十種方法。四個型別是:文義解釋;論理解釋;比較法解釋和社會學解釋。其中論理解釋包括七種方法:體系解釋;立法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當然解釋;目的解釋和合憲性解釋。加上各自成為一個型別的文義解釋、比較法解釋和社會學解釋,總共是十種解釋方法。
一、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是指按照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文義,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方法。它的根據就在於,法律是由語言文字寫成的。如果你連法律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文義都沒弄懂,你怎麼能夠了解這個法律條文的含義呢?怎麼能對這個法律條文作出正確的解釋呢?這就是它的根據。
按照民法解釋學,解釋法律必須由文義解釋入手。進行文義解釋時,一般應按照法律條文所使用詞語的通常意義解釋,但如果該詞語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義,與通常意義不同,則應當按照該詞語在法律上的特殊意義解釋。
舉例:1.偷電算不算盜竊;2.錯標產地;3.訴訟時效經過後債務人表示自願履行而並未履行,這時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債務人履行;4.廣西法院審理的電視節目預告表案件。
二.體系解釋
所謂體系解釋,指根據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的位置,即它所在編、章、節、條、項以及該法律條文前後的關聯,以確定它的意義、內容、適用範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釋方法。體系解釋的根據在於,法律是由許多概念、原則、制度所構成的,但這許多概念、原則、制度絕不是任意的、雜亂無章的堆砌,而是依一定的邏輯關係構成的完整體系,各個法律條文所在位置及其與前後相關條文之間的邏輯關係。
舉例:1.《民法通則》第122條。無過錯責任;2.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
三.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又叫沿革解釋、歷史解釋、法意解釋,是指對一個法律條文作解釋時,從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過程中的有關資料,如立法理由書、草案和審議記錄等,分析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所要實現的目的,以推知該法律條文的立法者意思的解釋方法。
舉例:1.《鐵路法》第13條;2.《民法通則》第123條。
四.擴張解釋
擴張解釋,指某個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文義過於狹窄,將本應適用該條的案件排除在它的適用範圍之外,於是擴張其文義,將符合立法本意的案件納入其適用範圍的法律解釋方法。根據是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
舉例:1.無因管理-必要費用;2.“公雞案”。
五、限縮解釋
限縮解釋,是說某個法律條文所適用的文字其文義太寬泛了,超過了該法律條文、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將本來不應當適用的案件包括進去了,於是應該把它的文義範圍縮小到符合立法本意,將不應當適用的案件排除出去。根據是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
舉例:臺灣的“誹韓案”-立法本意,保護於死者存在感情聯絡的生者。
六、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是指某個法律條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適用於該類案型,但從該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來看,該類案型比法律條文明文規定者更有適用的理由,因此適用該法律條文於該類案型的一種解釋方法。其法理根據,“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
舉例:1.德國“拍賣場所舉手”;2.德國 國家機關的非法行為,剝奪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其實際結果等同於徵收公民的財產;3.臺灣“最高審判機關”1994年上字[2710]號臺北國王大飯店案。
七、目的解釋
目的解釋,指以立法目的作為根據,以解釋法律的一種解釋方法。依據在於法律的目的。
舉例:1.錯標產地的案件;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可否適用於商品房買賣?3.宣告死亡申請人應不應該有順序?4.高度危險造成損害的案件;5.《合同法》第286條承包人法定抵押權。
八、合憲性解釋
所謂合憲性解釋,是指以憲法及階位較高的法律規範解釋階位較低的法律規範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
舉例:1.天津的法院判的“工傷概不負責”的案件;2.臺灣的“單身條款”;3.日本的“宴之後”。
九、比較法解釋
比較法解釋,是指用某個外國的某個制度、某個規定或者某個判例來解釋本國的某個法律條文的一種解釋方法。根據在於各國民法總是相互借鑑。
中國民法,是透過日本人從歐洲法律學習來的,民法的概念、原則、制度,是借鑑、參考德國民法和日本民法。既然法律制定時就是參考借鑑外國的法律,那麼在解釋法律的時候參考一下外國的法律,不也是理所當然的嗎!
舉例:1.美國,懲罰性損害賠償;2.輸血感染案件是否適用《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的嚴格責任?
十、社會學解釋
社會學解釋,就是把社會學上的研究方法運用到法律解釋上來,用社會學研究的方法解釋法律。
當一個法律條文有兩種解釋的時候,兩種解釋結果,不相上下,都有其理由,難以判斷哪一種正確,哪一種錯誤。於是,可以採用社會學解釋方法。首先,假定按照第一種解釋進行判決,並預測將在社會上產生的結果,所產生的結果是好的,還是壞的。然後再假定按第二種解釋進行判決,並預測所產生的結果是好是壞。對兩種結果進行對比評價,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大。最後採納所預測的結果較好的那種解釋,放棄預測結果不好的那一種解釋。選用所預測結果較好的那一個解釋,以那個解釋為準。這就叫社會學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