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護著作權的前提下,為了平衡著作權人、作品傳播者以及公眾的利益關係,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在對其作品行使權利時進行了必要的限制,這種限制就包括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1:概念:
關於合理使用的概念國內的學者的表述都各有自己的特色,綜合就筆者自己所能找到的資料中的表述,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⑴ 合理使用是指依法對他人作品自由、無償的使用。
⑵合理使用是指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目的,為了教育、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在不徵求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⑷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作品使用者不僅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所有人許可,而且也無須向其支付報酬而自由使用(但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權利)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合理使用必須是在不損害作者的人身權利下進行,《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明確規定,進行合理使用必須指明作者、作品名稱,不得侵害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合理使用只能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除圖書館博物館為儲存版本而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以外,未發表的作品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⑤《著作權法實施條理》關於對於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者的義務上也明確寫到,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2:種類:
由於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限制,所以它本身應該限定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範圍內,不能隨意擴大合理使用的種類和範圍。中國《著作權法》明確限定的合理使用範圍有12種,分別是:
⑴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條規定中的合理使用,筆者認為應該包括複製,翻譯,彙編等這些權利。但是使用人的目的只能僅限與個人學習研究,而不是以盈利為目的。
⑵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所謂的適當引用筆者認為除了廣告語,短詩等一些作品外不能照搬別人的全文,在不侵害著作權人的複製權的情況下,就你要評論或者介紹的某一個問題進行適當合理的引用,但要明確寫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稱和出版社以及頁碼等。
⑷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⑸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⑹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作為教材使用不管是內部發行還是出版發行都是屬於侵權行為,因為既然是作為教材,那麼發行量必然會大,並且一定會收取高於成本的的教材使用費,屬於營利行為。⑦筆者也贊同此觀點。
⑺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筆者認為國家機關在完成法律賦予它的義務時因為一些必須的或者不可避免的緣故而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也應該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的範圍內使用。
⑼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⑽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⑾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⑿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在保護著作權的前提下,為了平衡著作權人、作品傳播者以及公眾的利益關係,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在對其作品行使權利時進行了必要的限制,這種限制就包括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1:概念:
關於合理使用的概念國內的學者的表述都各有自己的特色,綜合就筆者自己所能找到的資料中的表述,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⑴ 合理使用是指依法對他人作品自由、無償的使用。
⑵合理使用是指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目的,為了教育、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在不徵求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⑷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作品使用者不僅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所有人許可,而且也無須向其支付報酬而自由使用(但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權利)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合理使用必須是在不損害作者的人身權利下進行,《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明確規定,進行合理使用必須指明作者、作品名稱,不得侵害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合理使用只能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除圖書館博物館為儲存版本而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以外,未發表的作品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⑤《著作權法實施條理》關於對於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者的義務上也明確寫到,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2:種類:
由於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限制,所以它本身應該限定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範圍內,不能隨意擴大合理使用的種類和範圍。中國《著作權法》明確限定的合理使用範圍有12種,分別是:
⑴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條規定中的合理使用,筆者認為應該包括複製,翻譯,彙編等這些權利。但是使用人的目的只能僅限與個人學習研究,而不是以盈利為目的。
⑵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所謂的適當引用筆者認為除了廣告語,短詩等一些作品外不能照搬別人的全文,在不侵害著作權人的複製權的情況下,就你要評論或者介紹的某一個問題進行適當合理的引用,但要明確寫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稱和出版社以及頁碼等。
⑷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⑸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⑹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作為教材使用不管是內部發行還是出版發行都是屬於侵權行為,因為既然是作為教材,那麼發行量必然會大,並且一定會收取高於成本的的教材使用費,屬於營利行為。⑦筆者也贊同此觀點。
⑺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筆者認為國家機關在完成法律賦予它的義務時因為一些必須的或者不可避免的緣故而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也應該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的範圍內使用。
⑼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⑽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⑾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⑿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