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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羽翼峰飛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規範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於行政法的具體規範之中,高於行政法的具體規範,體現行政法基本精神的準則。總結起來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中國的合法行政原則包括行政機關對現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權活動兩個方面:

      第一,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都不得與法律相牴觸;第二,行政機關負有積極執行和實施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二,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進行活動。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關係上:其一,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性規定的明確授權,這可稱為“職權法定”。在行政法上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適用的規則是不同的,判斷他們違法的標準也是不同的,前者為“無法律即無行政”——後者是“法無明令禁止即自由”有著天壤之別。其二,沒有立法性規定的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處罰、強制為典型代表),即剝奪相對人權利、課以義務的行政行為。

      (二)合理行政原則

      主要含義是行政行為應當具有理性基礎,禁止行政主體的武斷專橫和隨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為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當,並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規範的行政理性表現為以下三個原則:

      第一,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歧視對待,相同情況,差別對待;不同情況,相同對待。

      第二,考慮相關因素原則,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該考慮的不考慮,考慮了不該考慮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適當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方式,如果為達致行政目的必須對相對人的權益形成不利影響,那麼這種不利影響應當被限制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並且兩者應當處於適當的比例。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與針對的物件不相稱,用“高射炮打小鳥”,“殺雞”用了“宰牛刀”。

      (三)程式正當原則

      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子原則:

      第一,行政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瞭解權。

      第二,公眾參與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或決定,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決定,要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聽證。

      第三,迴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相對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四)高效便民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則,其基本內容有二,首先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其次是遵循法定時限。

      第二是便利當事人原則,在行政活動中不增加相對人程式負擔,處處替相對人著想,方便相對人到行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五)誠實守信原則

      有三個子原則:第一是行政資訊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佈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可信。不能提供虛假資訊和材料。

      第二是信賴保護原則,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為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對於被許可人而言,行政許可行為是授益性行政行為,屬於有利行政且由於被許可人因行政許可行為由國家機關所為,因此而產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賴,據此對自己的相關財產或行為加以處理或安排。如果獲得行政許可後,行政機關隨意加以撤回和改變必然造成被許可人的損害,也會使行政機關失信於民,因此,一旦行政許可生效,行政機關一般不能撤回與改變。這就是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的內涵。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行政許可法》重要的原則之一,其目的首先著眼於對受益的相對人權益加以保護。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許可是原則,如果出現特殊的情況,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則可以撤回,但由此給被許可人造成的損害應當給予補償,可以撤回行政許可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一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第三是行政允諾應予兌現,行政機關應作其諾言的“奴隸”。

      實踐中,以下情況應適用誠實守信原則:

      1.當行政機關作出兩個相互矛盾行政行為,往往一個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個是不利行政(在後),對行政相對人應適用信賴保護(誠實守信)原則;

      2.授益行政後的行業“整頓”、收回、關閉、撤回、“停止”等,應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3.由於政策的變化相對人的行為從合法變成違法,應適用信賴保護(誠實守信)原則;

      4.行政機關公告或決定允諾的條件和優惠不兌現時,應適用誠實守信原則等。

      (六)權責統一原則

      分為兩個子原則,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有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

      第二是責任行政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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