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落實涉爆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涉爆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員、涉爆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崗位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公安機關透過群眾舉報、安全檢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發現涉爆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一律約談,責令限期改正並記錄在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二、嚴格涉爆單位風險評估和監督檢查。對涉爆單位建立風險評估和分級預警檢查機制,定期考核評估涉爆單位的安全風險因素、安全資質條件和安全管理狀況,確定安全預警等級,將安全風險高的涉爆單位列為監管重點,加大專項督查、突擊檢查、隨機抽查的頻次和力度,提前預警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範措施不落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安全資質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銷許可證件。
三、嚴格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動態管控。爆破作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爆破作業人員任前必訓、年度必訓、違規必訓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安全技能、崗位風險教育培訓。公安機關嚴格爆破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定期組織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風險排查,利用資訊化手段實現爆破作業人員動態管控,發現法律禁止從業情形的,登出許可證件;發現可疑行為的,暫停接觸民用爆炸物品;發現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件;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監控管理。涉爆單位必須利用資訊系統採集、臺賬登記手段,如實記錄、核對、儲存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經手人身份資訊。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日清點、周核對、月檢查”制度,即保管員每日清點一次庫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負責人每週核對一次流向登記記錄和庫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負責人每月檢查一次流向登記制度落實情況,簽字確認,存檔備查。公安機關發現流向登記制度不落實或者賬物不符、賬據不符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導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件。
五、嚴格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範措施。涉爆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執行雙人雙鎖、24小時專人值守、每班不少於3人、每小時至少巡視一次制度,治安保衛負責人每週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範措施落實情況,簽字確認,存檔備查。公安機關採取影片巡查、突擊檢查、記錄核查等手段加強抽查檢查,發現涉爆單位治安防範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導致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件。
六、嚴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動態監管。民用爆炸物品承運單位必須建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配置專職監控人員,對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管理。對不具備實時道路運輸動態監控條件的,公安機關不得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承運單位道路運輸動態監控落實情況,公安機關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發現不嚴格履行監控責任、動態監控措施不落實的,暫停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並嚴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承運民用爆炸物品。
七、嚴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業單位必須明確爆破作業專案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崗位安全職責,形成有效監督制約,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民用爆炸物品發放、領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規定。發放、領取民用爆炸物品時,保管員、安全員、爆破員必須同時在場、登記簽字、監控錄影,安全員監督爆破員按照爆破設計和當班用量領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員清點、核對、記錄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爆破作業時,專案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必須同時在場,專案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爆破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安全員現場監督爆破員按照操作規程裝藥、填塞、爆破,共同簽字確認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當班爆破作業結束後,專案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共同清點、核對、記錄剩餘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全部清退回庫,交由保管員簽字確認,存檔備查。
八、嚴格關停涉爆單位遺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處置。停產關閉的礦點等涉爆單位,必須對剩餘的民用爆炸物品嚴格清點、登記造冊,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清查處置,嚴禁私存私留、轉移轉賣。公安機關必須立即現場核對清點、全面清查,妥善安全處置。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涉爆人員必須具結保證無遺留爆炸物品,負責清查處置的民警和責任領導簽字確認、存檔備查。
九、嚴格監管民警執法培訓。公安機關必須根據轄區內涉爆單位的數量、規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安全監管任務實際需要配足配強監管民警,定期組織開展以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檢查技能、資訊管控手段和職業風險為主要內容的執法培訓。省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監管民警全員集中輪訓,培訓結束後進行考核認定,確認上崗資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須離崗再培訓。
十、嚴格監管職責和責任追究。公安機關必須按照法定程式、條件、時限受理審批民用爆炸物品許可事項,加強審批許可後的跟蹤監管和監督檢查,發現涉爆違法違規行為,一律依法嚴肅查處;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嚴格落實涉爆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涉爆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員、涉爆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崗位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公安機關透過群眾舉報、安全檢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發現涉爆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一律約談,責令限期改正並記錄在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二、嚴格涉爆單位風險評估和監督檢查。對涉爆單位建立風險評估和分級預警檢查機制,定期考核評估涉爆單位的安全風險因素、安全資質條件和安全管理狀況,確定安全預警等級,將安全風險高的涉爆單位列為監管重點,加大專項督查、突擊檢查、隨機抽查的頻次和力度,提前預警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範措施不落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安全資質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銷許可證件。
三、嚴格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動態管控。爆破作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爆破作業人員任前必訓、年度必訓、違規必訓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安全技能、崗位風險教育培訓。公安機關嚴格爆破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定期組織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風險排查,利用資訊化手段實現爆破作業人員動態管控,發現法律禁止從業情形的,登出許可證件;發現可疑行為的,暫停接觸民用爆炸物品;發現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件;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監控管理。涉爆單位必須利用資訊系統採集、臺賬登記手段,如實記錄、核對、儲存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經手人身份資訊。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日清點、周核對、月檢查”制度,即保管員每日清點一次庫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負責人每週核對一次流向登記記錄和庫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負責人每月檢查一次流向登記制度落實情況,簽字確認,存檔備查。公安機關發現流向登記制度不落實或者賬物不符、賬據不符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導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件。
五、嚴格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範措施。涉爆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執行雙人雙鎖、24小時專人值守、每班不少於3人、每小時至少巡視一次制度,治安保衛負責人每週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範措施落實情況,簽字確認,存檔備查。公安機關採取影片巡查、突擊檢查、記錄核查等手段加強抽查檢查,發現涉爆單位治安防範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導致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件。
六、嚴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動態監管。民用爆炸物品承運單位必須建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配置專職監控人員,對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管理。對不具備實時道路運輸動態監控條件的,公安機關不得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承運單位道路運輸動態監控落實情況,公安機關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發現不嚴格履行監控責任、動態監控措施不落實的,暫停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並嚴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承運民用爆炸物品。
七、嚴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業單位必須明確爆破作業專案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崗位安全職責,形成有效監督制約,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民用爆炸物品發放、領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規定。發放、領取民用爆炸物品時,保管員、安全員、爆破員必須同時在場、登記簽字、監控錄影,安全員監督爆破員按照爆破設計和當班用量領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員清點、核對、記錄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爆破作業時,專案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必須同時在場,專案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爆破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安全員現場監督爆破員按照操作規程裝藥、填塞、爆破,共同簽字確認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當班爆破作業結束後,專案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共同清點、核對、記錄剩餘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全部清退回庫,交由保管員簽字確認,存檔備查。
八、嚴格關停涉爆單位遺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處置。停產關閉的礦點等涉爆單位,必須對剩餘的民用爆炸物品嚴格清點、登記造冊,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清查處置,嚴禁私存私留、轉移轉賣。公安機關必須立即現場核對清點、全面清查,妥善安全處置。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涉爆人員必須具結保證無遺留爆炸物品,負責清查處置的民警和責任領導簽字確認、存檔備查。
九、嚴格監管民警執法培訓。公安機關必須根據轄區內涉爆單位的數量、規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安全監管任務實際需要配足配強監管民警,定期組織開展以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檢查技能、資訊管控手段和職業風險為主要內容的執法培訓。省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監管民警全員集中輪訓,培訓結束後進行考核認定,確認上崗資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須離崗再培訓。
十、嚴格監管職責和責任追究。公安機關必須按照法定程式、條件、時限受理審批民用爆炸物品許可事項,加強審批許可後的跟蹤監管和監督檢查,發現涉爆違法違規行為,一律依法嚴肅查處;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