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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有趣的想法

    在交通事故中,若駕駛人為僱傭關係中的僱員,其在履行僱傭活動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其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僱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僱員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僱主在承擔責任後還可以向僱員追償。《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即使車輛的使用人與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仍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擴充套件資料張某有一輛輕型普通貨車出租給了王某使用,王某在使用期間僱用李某開車,2015年11月,李某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適有黃某由東向西橫過公路,被告李某駕駛車輛前部與黃某相撞,造成黃某受傷。交通隊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當日黃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為此花費大量醫療費及其他費用。事故發生時李某系履行僱傭活動。後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張某、王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住院期間護理費、鑑定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本案中,張某將其所有的車輛出租給王某後,王某僱傭的李某將黃某撞傷,王某作為僱主,應當對黃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能夠證明申某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則張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其有過錯,則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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