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改變的並不是經濟的產出,而是產出的分配方式。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有:
1.
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2.
均輸法: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稅捐)負擔。
3.
青苗法:各縣每年分夏秋兩次貸款或糧食給農村主戶(自耕農),按戶等高低規定借貸數額,半年後加利息二分(20%)歸還。出發點是企圖以政府高利貸抵制民間高利貸。
4.
農田水利法: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
5.
免役法:“使民出錢僱役”,凡當役人戶按戶等高低出錢僱役--謂之“免役錢”;凡有產業物力者而不承擔職役的人戶出錢助役--謂之“助役錢”
6.
方田均稅法: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類似土地稅)。
7.
市易法:設立市易務,管理市場,物價賤時增價收購,物價貴時減價出售,並要商人以產業作抵押,向市易務貸款,年利二分(20%)。
8.
保甲法: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閒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相當於現代的民兵制度。
9.
裁兵法:整頓廂軍及禁軍。
10.
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各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質素(類似現代士官制度)。
11.
保馬法: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
12.
軍器監法: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集中式生產的專業兵工廠)。
13.
太學三舍法:希望以學校的平時考試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
14.
貢舉法: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即死記硬背之道理)、存進士。
王安石變法改變的並不是經濟的產出,而是產出的分配方式。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有:
1.
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2.
均輸法: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稅捐)負擔。
3.
青苗法:各縣每年分夏秋兩次貸款或糧食給農村主戶(自耕農),按戶等高低規定借貸數額,半年後加利息二分(20%)歸還。出發點是企圖以政府高利貸抵制民間高利貸。
4.
農田水利法: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
5.
免役法:“使民出錢僱役”,凡當役人戶按戶等高低出錢僱役--謂之“免役錢”;凡有產業物力者而不承擔職役的人戶出錢助役--謂之“助役錢”
6.
方田均稅法: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類似土地稅)。
7.
市易法:設立市易務,管理市場,物價賤時增價收購,物價貴時減價出售,並要商人以產業作抵押,向市易務貸款,年利二分(20%)。
8.
保甲法: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閒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相當於現代的民兵制度。
9.
裁兵法:整頓廂軍及禁軍。
10.
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各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質素(類似現代士官制度)。
11.
保馬法: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
12.
軍器監法: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集中式生產的專業兵工廠)。
13.
太學三舍法:希望以學校的平時考試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
14.
貢舉法: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即死記硬背之道理)、存進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