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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遇到對的係

    西周時期“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國家的賦稅徭役的攤派主要以王室為主;到春秋時期,王室衰微,諸侯割據,“禮樂征伐自諸侯出”、甚至“自大夫出”等,這說明各諸侯國已經完全具備獨立的政治經濟文化體系。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為擴大國家收入,加強對人民的控制,各諸侯國逐漸改革以往的稅賦徭役徵收制度。

    一、田稅

    (一)各國田稅改革

    自西周以來,各諸侯國公室與王室一樣,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農業奴隸創造的產品,即各公室經營“大田”及其他“藉田”產品,所謂“谷出不過藉”。春秋初期齊國“相地而衰徵”,魯宣公十五年“初稅畝”,以及其他諸侯國的同類舉措,既是公室對農業奴隸的剝削方式的改變,也是國家稅制的改革。所謂“相地而衰徵”,就是按照土地的好壞規定稅額,土地好的多徵收,土地不好的少徵收。所謂“稅畝”,就是“履畝而稅”、“按畝而稅”。“稅畝”制下的納稅人,主要是原來公室藉田制下的“庶人”以及其他型別的農業勞動者。在諸侯國實行稅制後的一段時間裡,納稅人所耕土地仍然屬於公室所有,因此,他們向既是主權者又是土地所有者繳納田畝稅,也就兼有地租和賦稅兩種因素,是地租和賦稅合一。

    晉文公

    (二)深化田稅剝削

    “稅”與“賦”,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內容不同。賦字從武,表明是軍賦,有別於土地稅等稅收。“稅畝”、“丘賦”或“丘甲”、“州兵”的提法,也表明了土地稅和軍賦二者的區別。然而,隨著春秋中後期軍賦制度一再改革,有些諸侯國的軍賦也是按照“土田”徵收,以致軍賦與田稅合一而徵收,所謂軍賦並非僅是軍用。

    春秋中後期隨著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以及頻繁的戰爭和統治者的政治腐敗、生活腐化,諸侯國不斷增加包括田稅在內的種種稅收,勞動人民的負擔日益加重。以春秋後期齊國為例,“征斂無度”、“公厚斂焉”。“民參其力,二人於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凍餒”。田土稅,主要是粟米之徵。

    二、軍賦

    (一)擴大軍賦徵收物件

    在戰爭日益頻繁、戰爭規模日益擴大的春秋時期,軍事費用在諸侯國財政支出中佔了較大的比重。為此,諸侯國先後進行了軍賦制度的改革,如晉之“作州兵”,魯之“作丘甲”,楚之“量入修賦”,鄭之“作丘賦”等。各國的這一改革,都包括這樣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打破原來“野人”不服兵役的限制,要求“野人”和“華人”同服兵役;二是普遍徵收車馬、兵器等軍需物品,原來不出軍賦的“野”區也要和華人居住區一樣繳納軍賦。

    古代戰爭

    《春秋》魯“作丘甲”,杜預注云:“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此甸所賦,今魯使丘出之,譏重斂,故書”此說不準確。如有的學者所指出“魯本二軍,今使丘出甸賦,則三倍其舊,是二軍為八軍。《會箋》非其說,甚是”。“丘甲”、“丘賦”、“州兵”,乃是按“丘”或“州”出賦;至於每丘每州究竟多少家,出賦多少,其制難詳。

    (二)擴大軍賦徵收範圍

    古時盛行車戰,馬對戰爭至關重要。“馬者,兵象。”“馬者,甲兵之本。”“馬者,兵之首也。”儘管馬並非武器,但是它在當時戰爭中的作用比武器更為重要,所以被稱為“兵之本”、“兵之首”。牛的功用也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供軍隊運輸。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大量的糧草等軍需物資需要用具有耐力的牛車運輸。牛皮還可製作鎧甲,牛角、牛筋和牛皮膠又是制弓的重要材料。諸侯國官府所養的牛馬,無疑是軍事所需牛馬的重要來源。然而當時列國間戰爭頻繁,戰爭中不斷會有牛馬以及兵甲的損失;在晉國“作州兵”前的秦晉韓原之戰中,戰敗國晉甚至“兵甲盡矣”,“州兵”即因此而“作”。顯然,在當時諸侯國面臨的政治軍事形勢下,仍如西周時期那樣僅靠官府畜殖之牛馬和官工所造之兵甲,實際難以滿足戰爭的需要;從而,向各“丘”各“州”民眾攤派、徵取牛馬、兵甲等軍需物品,也就勢必成為新的軍賦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

    馬牛需要飼料,因此古時軍賦往往包括馬牛的草料甚至粟米之徵。據《尚書》記載,西周初年魯侯伯禽率師討伐淮夷徐戎前,就曾經下令:“魯人三郊三遂,峙乃芻茭,無敢不多。”孔子也說過,按照“周公之藉”或“周公之典”的規定,軍旅之徵,“田一井出稷禾、秉芻、缶米”。“丘甲”、“兵賦”、“州兵”一類軍賦之賦於民者,除牛馬外,當也包括相應數量的糧草。

    春秋時期地圖

    三、徭役

    徭役也就是力役、勞役。這是壓迫者和剝削者憑藉其政治權力,強制人民群眾從事無償勞動的一種方式。春秋時期,諸侯國徭役頻繁,對於民眾來說也十分繁重。城郭、宮室、臺榭、園林等工程的力役,是春秋時期徭役的重要內容。

    晉文公規定:“用民以時”。“晉悼公即位於朝”,“始命百官”之事中,也有“時用民,欲無犯時”一項。這裡說的是“用民”或“時民”時間季節問題。所謂“用民以時”或“時用民”,就是用民、使民“不違農時”。按照這條規定,每年除農事季節以外的全部時間都可“用民”、“使民”,民眾服役的時間也就不短了。況且,春秋時期,特別是春秋後期,晉國統治者“作事不時”,大興土木,而使“民力凋盡”的事例,實際上同樣大量存在。

    春秋諸侯國,特別是小國、弱國的庶民,不但要從事本國公室和其他貴族攤派的各種徭役,而且有時還被強國徵調服役。公元前644年,齊國就以霸主的身份要求魯、宋、陳、衛、曹、邢、許、鄭等國庶民修建齊國城市。

    齊桓公

    春秋時期對賦稅徭役制度的改革,透過改變徵收方式而擴大了徵收範圍。因各諸侯國自然經濟條件差異,也制定了不同的賦稅徭役改革制度,但是其都或多或少地加深了對人民的剝削力度,使人民生活更加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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