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1)“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
(2)“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
(3)“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尚不需刑罰處罰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1、《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原則上不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嚴禁打枝、採脂、割漆、剝樹皮、掘根等行為。
國有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等確需採伐林木,或者發生較為嚴重森林火災、病蟲害及其他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確需對受害林木進行清理的,應當組織森林經理學、森林保護學、生態學等領域林業專家進行生態影響評價,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後實施。
2、《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在不影響整體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發揮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條第三款相關技術規程的規定開展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在不破壞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植養殖和森林遊憩等非木質資源開發與利用,科學發展林下經濟。
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1)“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
(2)“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
(3)“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尚不需刑罰處罰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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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原則上不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嚴禁打枝、採脂、割漆、剝樹皮、掘根等行為。
國有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等確需採伐林木,或者發生較為嚴重森林火災、病蟲害及其他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確需對受害林木進行清理的,應當組織森林經理學、森林保護學、生態學等領域林業專家進行生態影響評價,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後實施。
2、《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在不影響整體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發揮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條第三款相關技術規程的規定開展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在不破壞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植養殖和森林遊憩等非木質資源開發與利用,科學發展林下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