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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後勤部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劃分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全軍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於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軍的劃區工作。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劃區應當在批准的營區家屬生活區範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幹休所。

      第八條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軍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幹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幹休所。

      第九條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軍事行政區,方便生活,利於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佔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餘地。

      第十條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

      (二)售房區佔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於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於0.30;

      (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軍外單位無爭議;

      (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軍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條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

      第十二條同一地區的軍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

      第十三條劃分方案由總後勤部審批,並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後,逐級上報、調整、稽核;

      (二)軍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稽核形成方案後,報總後勤部。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係,經軍區級單位調整、稽核後,報總後勤部,同時抄送代供軍區級單位聯勤部;

      (三)總後勤部稽核後,下達批覆檔案;

      (四)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依據總後勤部批覆檔案,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

      第十四條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明軍事行政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範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採用39×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採用1:5000;

      (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軍事行政區、公寓區、售房區的佔地面積,營房建築總面積和各分割槽分類建築面積,以及分割槽家屬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劃區方案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準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軍隊在職人員,應當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區內已有的自有住房,應當採取置換的方式,逐步調整為公寓住房。

      在公寓區內居住的軍隊在職人員,轉業、復員、退休、因工作調動家庭遷至異地的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搬出公寓區。

      第十八條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儘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劃區工件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變更房地產檔案。

      第二十條對在劃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在劃區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劃區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可以根據本規定擬製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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