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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銳眼說小區

    當然有了,只不過含義不同。

    本人認為,沒有必要非要糾結於“罰款”這個字眼,而要看其行為是否有利於維護小區裡的各種相關秩序,以利於業主之間、居住人之間的和諧和安全。

    罰款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罰款指違反各種規矩後而受到的經濟處罰,包括工廠裡、企業裡的職工違反規矩比如遲到而被扣錢,職工打架而被停發幾個月獎金。農村裡村民偷摘瓜果蔬菜被村子裡按村規民約處罰,用電戶因為拖交電費而被另外的按日計收的滯納金等等。狹義的罰款特指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按照透過的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人員給予的經濟處罰。

    後來,由於有關人員扣字眼等原因,罰款只能由國家相關機關才有執法權。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執法權。但是,現實中並沒有因為“罰款”二字的含義改變了,就沒有了除國家相關機關以外的經濟處罰,只不過變了一個名字而已,但不可否認,它的存在是合理的,合情的,也是合法的。比如,用電戶、用水戶拖延交納水電費,供電公司就有按日計收滯納金,甚至停水停電的處理,只不過,“滯納金”也有人扣字眼,於是人家變成了“違約金”。總不可能供電供水公司沒有罰款權利後,用水用電戶就可以長期拖交水電費吧,那還不全亂套了。

    再來說說居民小區裡面的事。

    小區業委會有沒有罰款的權力呢?如果硬是要扣“罰款”二字的字眼,那麼業委會是沒有罰款的權力的,但是,小區業委會有沒有組織制定小區規矩,維護小區良好秩序執行的權利呢?顯然是有的,只要業委會制定的規矩通過了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表決透過,那麼它就成了小區裡的“法律”,就有了效力。

    以本小區舉例吧。

    本小區的公共電費包括公共照明費、電梯電費、加壓供水電費等,業委會制定了規矩,業主(居住人)必須在本年度年底前交清下一年度的公共電費,為什麼呢?因為如果不提前交,而要在當年交,很多人就會一直拖到年底才交。可是,供電公司是按月計收電費的,超期後還要按日計收違約金,也就是滯納金。那麼問題來了,假如只有一半的業主交了電費,一半的業主遲交,那麼供電公司會只收那一半的電費嗎?顯然是不可能的。供電公司只會收遲交那一部分的違約金嗎?顯然也是不可能的,人家收的違約金就要包括全部公共電費的違約金。這樣就引發了另一個問題:老實交費的人為什麼要承擔違約金呢?顯然是不合理不合情的。為此,業委會制定了規矩,對遲交公共電費的業主,按日按供電公司的雙倍標準計收滯納金,並且要對未交費業主家採取停水措施。因為不交公共電費,當然就沒有電為你供水啦。這個辦法得到了幾乎所有業主的支援。那麼,業委會制定的收取滯納金(也有人認為是罰款)並且停水的辦法不對嗎?當然對了。

    再比如,對業主跨年度所欠的物業管理費,業委會同樣制定了規矩,同樣是按日計收滯納金,欠費業主要理解為罰款也無所謂,因為我們認為,欠費業主是佔有了交費業主購買的服務,並且是拉低了交費業主購買的服務質量,侵犯了交費業主的權益。對欠費者,理應不能讓他們佔到便宜,也就是我們“絕不讓老實人吃虧”的原則。執行幾年下來,本小區的欠費率基本為零,也就是基本沒有欠費的,這樣呢,業委會就可以組織人員,對物業公司的服務加強監管了,他們也就無話可說了。

    再比如,我們制定了規矩,對未經主人同意而佔用他人車位停車的人就要有罰款,只要車位主一投訴反映,就要有罰款。這同樣是維護小區裡的停車秩序,同樣也得到了廣大業主的支援。

    對於上述這些業委會制定的“罰款”的權力,難道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嗎?當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當然了,我們是由業委會制定了規矩後,交由並監督物業公司執行的。

    因此,不要糾結於“罰款”二字,要看它實際的效果是否是維護小區的整體秩序的。

    這就是本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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