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房、驅動臺和轉向臺 在設定獨立的機房、和/或獨立驅動臺,轉向臺的地方,主機及其有關的裝置應裝在由堅固的牆、頂板及門和/或活板門組成的室內。
2、獨立機房、獨立轉向臺,只可用於放置扶梯執行所必須的裝置,但卻允許安裝下述裝置。
(1)電梯或雜物電梯的主機;
(2)此室用的空調或通風裝置;
(3)消防處首長對該室規定的消防設施和裝備,但此室內通常不得安裝消防噴頭。
3、地理的機房、獨立的驅動臺和轉向臺應有足夠的尺寸,允許保養人員有暢通而安全的通道接近所有部件,特別是電氣裝置。在任何情況下,這些室和臺的有效高度最小為2.1m。
4、對進入位於不同水平面內的獨立機房、獨立驅動臺和轉向臺的人用通道,可以採用樓梯,如果不能安裝樓梯,則可以安裝滿足以下條件的豎梯。
(1)豎梯應固定;
(2)如果高度大於2m,豎梯應裝以安全圍環或其他適當的防墜落裝置;
(3)靠近豎梯的頂端必須設帶欄杆之平臺和1個或多個易於抓到的扶手。
5、獨立機房或獨立驅動臺或轉向臺的通道門或檢查活板門,必須在其外表面標有字的高度不小於25mm用印刷體書寫的中英文告示“危險!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關閉並鎖緊此門”。 梯級和站臺,在自動扶梯的每一站臺上,必須有一過渡區,洗區應滿足下述條件。
(1)其寬度不小於扶梯扶手帶中心線之間的距離。
(2)從扶欄端測得的深度不小於2.5m,或者當此過渡區之寬度增至兩扶手帶中心線距離的2倍時其深度不小於2m。
在下述地方必須具有不小於2.3m的有效高度。
(1)扶梯梯級上的所有地方;
(2)符合1條要求的任意過渡區處。 障礙物 1、在建築物有障礙的部位,或可能阻礙乘客乘梯的地方,例如樓層交介面或交叉不止的扶梯,必須按照以《電梯和自動扶梯安全法》為制訂的《電梯和自動扶梯的實際、製造、維修保養、檢驗、測試實用規範》,設定三角防護板,防止傷害乘客。 3、在扶梯扶手帶外緣與牆壁之間,或者與建築物可能會有障礙的任意部位之間的水平距離必須不小於80mm。
1、機房、驅動臺和轉向臺 在設定獨立的機房、和/或獨立驅動臺,轉向臺的地方,主機及其有關的裝置應裝在由堅固的牆、頂板及門和/或活板門組成的室內。
2、獨立機房、獨立轉向臺,只可用於放置扶梯執行所必須的裝置,但卻允許安裝下述裝置。
(1)電梯或雜物電梯的主機;
(2)此室用的空調或通風裝置;
(3)消防處首長對該室規定的消防設施和裝備,但此室內通常不得安裝消防噴頭。
3、地理的機房、獨立的驅動臺和轉向臺應有足夠的尺寸,允許保養人員有暢通而安全的通道接近所有部件,特別是電氣裝置。在任何情況下,這些室和臺的有效高度最小為2.1m。
4、對進入位於不同水平面內的獨立機房、獨立驅動臺和轉向臺的人用通道,可以採用樓梯,如果不能安裝樓梯,則可以安裝滿足以下條件的豎梯。
(1)豎梯應固定;
(2)如果高度大於2m,豎梯應裝以安全圍環或其他適當的防墜落裝置;
(3)靠近豎梯的頂端必須設帶欄杆之平臺和1個或多個易於抓到的扶手。
5、獨立機房或獨立驅動臺或轉向臺的通道門或檢查活板門,必須在其外表面標有字的高度不小於25mm用印刷體書寫的中英文告示“危險!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關閉並鎖緊此門”。 梯級和站臺,在自動扶梯的每一站臺上,必須有一過渡區,洗區應滿足下述條件。
(1)其寬度不小於扶梯扶手帶中心線之間的距離。
(2)從扶欄端測得的深度不小於2.5m,或者當此過渡區之寬度增至兩扶手帶中心線距離的2倍時其深度不小於2m。
在下述地方必須具有不小於2.3m的有效高度。
(1)扶梯梯級上的所有地方;
(2)符合1條要求的任意過渡區處。 障礙物 1、在建築物有障礙的部位,或可能阻礙乘客乘梯的地方,例如樓層交介面或交叉不止的扶梯,必須按照以《電梯和自動扶梯安全法》為制訂的《電梯和自動扶梯的實際、製造、維修保養、檢驗、測試實用規範》,設定三角防護板,防止傷害乘客。 3、在扶梯扶手帶外緣與牆壁之間,或者與建築物可能會有障礙的任意部位之間的水平距離必須不小於8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