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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87430387627

    如果是一般違法行為,比如說打架、嫖娼等,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範圍,要受到行政處罰,會留下行政處罰記錄。

    如果是涉嫌犯罪的行為,比如故意傷害罪、盜竊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留下刑事處罰記錄。

    而我們一般所說的案底特指刑事處罰記錄,行政處罰記錄並不會對公民生活造成太大影響。

    鑑於的你情況,打架屬於行政。

    鑑定出輕傷,已經屬於故意傷害罪。只是未成年免於刑事處罰。

    所以,案底還是會留下來的。那個鑑定很致命。鑑定出來沒有就好了。也就行政。就跟刑事沒關係,關鍵後來還調解失敗。

    人家應該明白,就是讓你揹著這個汙點。

    打架鬥毆容易造成人身傷害,一般情況下就以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行政處罰,但要是造成了人員重傷或導致死亡的,則就構成了犯罪,那麼打架鬥毆輕傷判定標準:

    輕傷在法律上的規定: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如果打架導致他人受輕傷的話,那麼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此時就要按照故意傷害輕傷的量刑標準對行為人進行判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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