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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朋友永難忘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七條 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範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採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區域性預測、實施區域性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裝置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裝置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衝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採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訊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裝置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安全評價)、諮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 非煤礦山開採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範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裝置(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裝置、機電裝置、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採空區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訊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線上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採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裝置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安全評價)、諮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維護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範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裝置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裝置、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裝置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裝置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範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裝置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裝置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裝置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範圍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裝置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裝置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裝置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裝置等支出;

    (二) 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訊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裝置支出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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