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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全生產管理的目的就是透過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減少和消除,把可能發生的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中,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和裝置的安全,從而保證安全無事故的實現。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及下屬施工隊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落實責任管理

    第三條 專案經理應結合工程的特點,建立健全完善的以專案經理為安全管理和第一責任人的施工專案安全管理體系,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安全生產管理活動,(如組織班前安全碰頭會,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安全生產檢查等活動),消除各工種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時制定應急方案,確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條 每位員工(包括施工隊施工人員)所從事的生產內容,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持證上崗。

    第五條 專案經理負責施工生產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裝置的稽核認可。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應認真詳細地記錄,作為專案考核的原始資料之一。

    第三章 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第七條 施工作業現場必須設定安全標誌或設立醒目圍欄和標牌。

    第八條 施工現場必須保持通道暢通,材料存放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條 施工隊倉庫應有消防滅火設施,並有專人管理。

    第十條 施工隊倉庫火種材料等危險品要分開存放,場所應符合安全要求,並有專人管理,領用應有記錄,工程結束時餘料應及時清退,管理人員帳目清楚。

    第十一條 下人孔進行施工作業時必須開啟人孔蓋進行通風,確認不存在有害氣體後,方可進入。

    第十二條 施工作業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插座板應絕緣良好,照明工作燈需用膠柄,發電機應有漏電保護裝置,禁止違章私用電爐。

    第十三條 登高作業人員作業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應按規定穿戴整齊,繫好保安帶,仔細檢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對登高工具(腳釦等)及保安帶確認完好,方可登高,作業時保安帶所扣位置應牢靠。

    第十四條 機房內工作活動地板掀開時,施工人員走動和搬運裝置時要注意地板穩固性。在機架上工作,應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佈線時,人在腳手架上避免用力過猛的跳躍動作,隔離線放板頂兩頭要紮在固定處,不能碰附近端子板,電線穿過樓層過道洞口必須按規定及時封堵。機房內動用明火時,應向建設單位安全保衛部門申請,待批准後,採取確實有效的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機房內嚴禁吸菸。

    第十五條 通訊工程割接改造時,專案經理應會同相關人員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應急預案,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進行割接。專案負責人應到割接現場指揮。

    第四章 工器具、車輛、儀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作業時鋒刃工具(如鑽、鑿、斧、刀等)不準插入腰帶或放在衣服口袋內,傳遞工具不準上扔下擲。

    第十七條 凡手持電動工具(如電鑽、電錘、提攜式電焊機,電烙鐵等)都必須使用漏電保護開關。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應事先檢查電保護開關,確認其安全可靠性,而後方可操作。

    第十八條 作業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作業,正確使用勞動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帶、腳釦、電筆、工作鞋等)。

    第十九條 梯子在使用前檢查是否完好,確認牢固後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絲擰緊,並把搭扣扣牢,禁止使用梯腳無滑裝置的人字梯。上下較高及樹立地點易滑動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須由專人扶梯。凡已折斷、松馳、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吊板使用前應檢查是否牢固,吊板掛鉤磨損掉1/4時不準使用。坐吊板必須系安全帶,並將安全帶攏在吊線上。在2.0/7以下的鋼絞線上不準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條 手扳葫蘆禁止超負載使用,嚴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動力操作,操作時如發現手扳力大於正常扳力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 嚴禁無駕駛證及準駕證人員駕駛公司車輛,嚴禁駕駛員酒後駕車。公司所有駕駛員應加強車輛管理,車輛制動、轉向、燈光失靈、失效禁止行駛。駕駛人員必須按照交通管理規定做到安全行車。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程

    第二十三條 施工人員在工作中發生安全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者應立即報告專案經理和部門經理。專案經理立即寫出事故基本情況書面材料,報告公司有關部門和領導。

    第二十四條 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時,事故所屬專案經理和部門經理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報告公司領導。

    第二十五條 傷亡事故的調查,事故發生後立即成立調查組,由單位的主要領導(與事故有直接關係的應迴避)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車輛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事故的結果以交管部門結案鑑定為確定的依據。專案經理或當事人發現事故時,除立即向當地交管部門報案外,還應及時向公司車管人員報告,公司領導組織派員協助車管人員處理,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七條 施工工地發生通訊器材、器具被盜事件,工地施工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專案經理及建設單位,同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

    第六章 施工專案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對在生產中發生安全事故責任者給予“一票否決”。

    第二十九條 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一經發現,必須堅決立即整改,並對具體責任人進行處罰。對安全生產好的予以獎勵,把獎罰作為促進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

    第三十條 施工隊必須加強安全生產意識教育,對於施工中出現的安全事故,應及時報告。隱瞞不報、謊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罰,事故處理過程所發生的費用均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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