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
簡單回答
之前沒有打架鬥毆過,沒人受輕傷以上,棍子沒有被認定為持械,從犯,而且沒有被認定為是首要分子、積極分子,那麼會判3年以下,一般也就是管制或拘役,如果確實你沒起到什麼作用,也可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罰款。
從犯認定
從犯一般情況下的處理是相對於主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除了首要分子(主犯),如果你是積極參與者,也要按首要分子處理。
那麼如何認定首要分子、積極參與者呢?
(一)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對於被糾集者又糾集他人的二次糾集行為人是否認定為首要分子,視情節而定。
(二)聚眾鬥毆的積極參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鬥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鬥毆中直接致傷、致死他人者。
(三)在幕後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鬥毆,一般應認定為首要分子;在聚眾及準備鬥毆中行為積極並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鬥毆,一般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
一般量刑
一般的聚眾鬥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犯就從輕或減輕,如果情節輕微,獲得受害人諒解,甚至還可以免於處罰。
加重量刑
針對有這些情節的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一)關於“多次聚眾鬥毆的”
1、三次以上。
2、一次鬥毆中短暫中斷後,針對同一物件又繼續鬥毆的,應認定為一次。
(二)關於“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認定
“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雙方參加鬥毆的人數達十人以上,並且鬥毆場所涉及多處,或者鬥毆持續時間較長,或者鬥毆手段兇殘,或者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情形。
(三)關於“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導致社會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壞,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情形。
(四)持械鬥毆的械的認定
1、“械”是指各種槍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
2、“持械”是指參加聚眾鬥毆的人員直接使用器械鬥毆,或者在鬥毆中攜帶並且顯示但實際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準備器械並在鬥毆中使用,也包括在實施鬥毆過程中臨時就地取材獲得器械並使用。對於奪取對方所持器械並使用的,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
4、參與預謀持械聚眾鬥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鬥毆而攜帶器械,即使本人未攜帶和使用器械,構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對於預謀持械聚眾鬥毆但沒有將器械帶到鬥毆現場或對本方人員為鬥毆而攜帶器械進行積極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
5、聚眾鬥毆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對未持械一方不認定為持械聚眾鬥毆。
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刑事責任的確定
(一)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應對其組織、策劃、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
對於積極參加者,應按照其參與實施的犯罪進行處罰。
(二)聚眾鬥毆中,對於積極參加者作用差別明顯,能夠分清積極參加者的主、次作用的,應當對積極參加者確定主、從犯及應當承擔相應的罪責。
(三)對於首要分子在組織、指揮聚眾鬥毆犯罪過程中雖然要求其他積極參加者不能造成他人傷亡,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產生的,對首要分子仍應轉化定罪。
(四)聚眾鬥毆中,其他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首要分子在組織、指揮犯罪過程中重傷、殺人故意不明顯,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的後果承擔責任,對首要分子應當轉化定罪。
(五)聚眾鬥毆中,參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糾集,而系參加者自願、主動參與鬥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應當對此積極參加者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承擔罪責。
(六)聚眾鬥毆中,部分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其他積極參加者對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援的行為,對共同加害的其他積極參加者也一併轉化定罪,但應根據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傷、死亡後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節,區別適用刑罰。
(七)聚眾鬥毆中致人重傷、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夠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對共同加害人均轉化定罪。
(八)聚眾鬥毆中致人重傷、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對首要分子應轉化定罪,對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鬥毆罪從重處罰。
(九)在一次聚眾鬥毆中,部分積極參加者轉化定罪,部分積極參加者沒有轉化定罪,而對首要分子進行轉化定罪的,對首要分子不實行數罪併罰。
(十)在一次聚眾鬥毆中,同一行為人同時既致人重傷又致人死亡的,對行為人的轉化定罪,採取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不實行數罪併罰。
法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簡單回答
之前沒有打架鬥毆過,沒人受輕傷以上,棍子沒有被認定為持械,從犯,而且沒有被認定為是首要分子、積極分子,那麼會判3年以下,一般也就是管制或拘役,如果確實你沒起到什麼作用,也可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罰款。
從犯認定
從犯一般情況下的處理是相對於主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除了首要分子(主犯),如果你是積極參與者,也要按首要分子處理。
那麼如何認定首要分子、積極參與者呢?
(一)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對於被糾集者又糾集他人的二次糾集行為人是否認定為首要分子,視情節而定。
(二)聚眾鬥毆的積極參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鬥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鬥毆中直接致傷、致死他人者。
(三)在幕後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鬥毆,一般應認定為首要分子;在聚眾及準備鬥毆中行為積極並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鬥毆,一般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
一般量刑
一般的聚眾鬥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犯就從輕或減輕,如果情節輕微,獲得受害人諒解,甚至還可以免於處罰。
加重量刑
針對有這些情節的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一)關於“多次聚眾鬥毆的”
1、三次以上。
2、一次鬥毆中短暫中斷後,針對同一物件又繼續鬥毆的,應認定為一次。
(二)關於“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認定
“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雙方參加鬥毆的人數達十人以上,並且鬥毆場所涉及多處,或者鬥毆持續時間較長,或者鬥毆手段兇殘,或者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情形。
(三)關於“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導致社會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壞,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情形。
(四)持械鬥毆的械的認定
1、“械”是指各種槍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
2、“持械”是指參加聚眾鬥毆的人員直接使用器械鬥毆,或者在鬥毆中攜帶並且顯示但實際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準備器械並在鬥毆中使用,也包括在實施鬥毆過程中臨時就地取材獲得器械並使用。對於奪取對方所持器械並使用的,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
4、參與預謀持械聚眾鬥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鬥毆而攜帶器械,即使本人未攜帶和使用器械,構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對於預謀持械聚眾鬥毆但沒有將器械帶到鬥毆現場或對本方人員為鬥毆而攜帶器械進行積極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
5、聚眾鬥毆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對未持械一方不認定為持械聚眾鬥毆。
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刑事責任的確定
(一)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應對其組織、策劃、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
對於積極參加者,應按照其參與實施的犯罪進行處罰。
(二)聚眾鬥毆中,對於積極參加者作用差別明顯,能夠分清積極參加者的主、次作用的,應當對積極參加者確定主、從犯及應當承擔相應的罪責。
(三)對於首要分子在組織、指揮聚眾鬥毆犯罪過程中雖然要求其他積極參加者不能造成他人傷亡,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產生的,對首要分子仍應轉化定罪。
(四)聚眾鬥毆中,其他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首要分子在組織、指揮犯罪過程中重傷、殺人故意不明顯,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的後果承擔責任,對首要分子應當轉化定罪。
(五)聚眾鬥毆中,參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糾集,而系參加者自願、主動參與鬥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應當對此積極參加者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承擔罪責。
(六)聚眾鬥毆中,部分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其他積極參加者對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援的行為,對共同加害的其他積極參加者也一併轉化定罪,但應根據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傷、死亡後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節,區別適用刑罰。
(七)聚眾鬥毆中致人重傷、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夠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對共同加害人均轉化定罪。
(八)聚眾鬥毆中致人重傷、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對首要分子應轉化定罪,對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鬥毆罪從重處罰。
(九)在一次聚眾鬥毆中,部分積極參加者轉化定罪,部分積極參加者沒有轉化定罪,而對首要分子進行轉化定罪的,對首要分子不實行數罪併罰。
(十)在一次聚眾鬥毆中,同一行為人同時既致人重傷又致人死亡的,對行為人的轉化定罪,採取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不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