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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千萬樣_野心

    澳洲需要一年時間!它是世界上離婚率較高的國家之一,其離婚制度相對較為完善。在澳洲,離婚是一個司法過程,必須到法院申請並由法院判決方能生效。無論雙方同意與否都不存在另一個部門可以裁決離婚,這與在中國如離婚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是不同的。

      離婚的法律要求

      在澳洲,離婚只有一項依據,即婚姻已不可挽回地破裂了。具體來講,離婚有兩條槓子,一條是必須夫妻分居不少於十二個月,這是一條硬槓子,任何時候任何情況都不例外。另一條是需要結婚兩年以上,這是一條軟槓子,通常可以克服。不難看出澳洲家庭法在判斷某一婚姻是否已經不可挽回地破裂了,使用的是一項簡單、客觀和非道德的標準。說它簡單,是因為是否判決離婚首先看是否分居,沒有分居,就談不上離婚,分居是婚姻破裂的象徵和前兆。說它客觀,是因為它運用了十二個月的時間概念,而不是任由法官由分居時間的長短來判案。其直接結果,就是與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無關。只要分居到了十二個月,即使應答方不同意,申請人也可申請離婚併成功獲得判決,說它非道德,是因為在澳離婚沒有誰對誰錯,不設過失方,與拋棄概念無關,與婚外戀概念也沒關,與“包二奶”也沒關係。申請離婚時,不用民事訴訟概念,也沒有原告和被告,而只用申請、申請方和應答方。

      分居的含義

      分居與簡單的分開居住的概念不一樣。事實上,文章常用的概念“兩地分居”恰恰暗指著夫妻雖然身處兩地,夫妻關係卻不因“兩地分居”而受影響。這樣的“兩地分居”,實質上沒有分居。

      分居,除了不再“朝夕相處”外,必須由婚姻一方將其終止婚姻關係的意向透過再種方式讓對方知道。這種方式,可以是行動,比如說搬出去住,也可以是語言,比如,明確告訴另一方。至於另一方不同意分居並不影響分居,即分居由一方的言語或行為即能體現。

      同一屋頂下的分居

      正如“兩地分居”可以是婚姻的持續,繼續在同一屋頂下居住也可以是分居的開始。從表面上看,證明在同一屋頂下的分居似乎很不容易,除了住在不同的屋可恨不得走道也得一劈兩半,各走一方。在法庭上,法官只關心婚姻關係是否破裂,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模式用來示範效仿,而得依據個案情況來定。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是沒有性生活。一方不再是為另一方做飯洗衣也可以是明確的分居表現。

      澳洲在各州首府和主要市鎮郡設立了專門法院家庭法院(Family Court)處理與離婚有關的法律糾紛。澳洲家庭法院屬於聯邦法院系列,設定級別上是高階法院,由首席大法官、主審法官和其他法官組成,法院還有若干名司法註冊官、法庭諮詢官配合法官辦案。對於家庭法院的某個法官的判決,或者對於行使聯邦司法管轄權的州家庭法院的判決,可以向全額家庭法院提起上訴。

      一、無過錯離婚

      《澳洲1975家庭法》規定,申請人離婚,無需證明自己或者對方有過錯,即無過錯離婚原則。這意味著法院不能認為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過失的。造成婚姻破裂且無法挽回的唯一理由是有夫妻雙方分居12個月的證明。

    二、父母的責任

     家庭法案強調了父母的責任,法案認為:

      · 在孩子未滿18歲之前父母雙方均應該承擔照顧和撫養孩子的責任。

      · 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法案做出了包括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育孩子的安排。

      三、孩子的最大利益

      當做出涉及到孩子的決定時,法院必須根據孩子的最大利益來判決。法院應當考慮以下幾點來決定什麼是孩子的最大利益:

      · 孩子和父母雙方的關係

      · 孩子的要求和可能影響到父母承擔孩子提出要求的因素,如:孩子的年齡。

      · 和父母一方或其他孩子分離而對孩子產生的影響。

      · 應當考慮只由父母一方撫養的實際困難和孩子的花費。

      · 父母雙方撫養孩子的能力。

      · 孩子的年齡,性別以及文化背景(包括任何要維持土著和託雷斯海峽島嶼的文化的需要)。

      · 保護孩子避免任何由虐待和暴力引起的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

      · 父母對孩子的態度和對自己撫養責任的態度。

      · 家庭中的任何暴力和暴力的命令。

      · 法院的判決是否會引起進一步的申請。

      · 任何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因素。

      四、離婚糾紛中的財產處理

      家庭法院解決財務糾紛的基本原則基於以下幾點:

      · 計算出你的所得和你所欠的債務,包括:你的資產,你的債務以及他們的價值。

      · 考慮對婚姻直接或間接的財務投入,如:工資和薪水的收入。

      · 考慮間接的財務投入,如:禮物和從家庭所得的遺產。

      · 考慮對婚姻的非財務投入,如:對孩子的照顧和家務的分擔。

      · 還有一些因素,如:結婚期間的生活標準和婚姻持續的時間。

      · 未來的需要-法庭應考慮年齡和健康狀況。

      五、離婚糾紛中的和解

      家庭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關鍵在於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離婚協議,而不是有法庭聽審,然後作出判決。這也是澳洲法官認為最恰當的處理方式。

      六、強制性和解勸導

      如果原被告結婚時間不足2年,必須接受家庭法院的強制性和解勸導,原被告應該在法庭諮詢的幫助下,考慮重新和好的可能性。結婚時間已經超過2年,而且沒有財產爭議的案件不須經過和解,可以直接進入法院庭審,沒有監護權和繼承權的案件也可以直接進入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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