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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欣悅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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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340761135263
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資訊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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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9108573982223
1、須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重大誤解系就意思表示而發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則不發生重大誤解。
2、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內心的效果意思須不一致。
重大誤解的表意人首先應有內心的效果意思存在,無意識的表示,沒有內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誤解。
3、須表意人不知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認識的原因。
重大誤解一般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行為人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
4、誤解須為重大。
所謂誤解重大,是指行為人表達出來的意思與其真實意願存在著重大差別,並且極大的影響了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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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6828586582841
誤解的特點1、理解得不正確。2、不正確的理解。
誤解是認識與物件的不一致,即行為人對民事行為的內容或其他有關情況產生認識上的錯誤,意思表示與內心意志不一致。例如,買受人對出賣物的價格發生誤解(價格為10000元,誤解為1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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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者4523431785948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資訊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誤解的物件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 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
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於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正是由於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回覆列表
1.
認識的誤解,這個錯誤的產生式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內心表達意思缺陷,雙方產生的認識錯誤,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溝通、技能或資訊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
內容的誤解。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比如地域差距,中國的語言博大精深,同一個詞語在不同的地方意思就不一樣,給予地域或民俗不同等原因訂立的合同,可以算重大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