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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rank7167407

    (一)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並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二)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符合下列一、二項的,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三、四項的,處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五、六項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

    6、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對前款第一、二項的機動車駕駛員,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的機動車駕駛員,並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三)處罰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者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後果,分別裁決,合併執行;吊扣駕駛證合併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

    (四)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

    1、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2、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3、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4、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不予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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