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張家口宣化區婚姻習俗~
擇偶習俗 女婚為嫁,男婚為娶。在宣化人的心目中,最通俗的婚姻認識論就是配偶,無論男女,一到十八九(歲)就必然有人提親,“一家女,百家問”。凡是做父母的,自己的兒女到了一定的配偶年齡,就會為子女準備婚事。為兒子準備用品或彩禮,為女兒準備嫁妝等。在傳統婚姻觀念中,門當戶對,相貌般配,年齡相當,屬相不克為婚姻基礎。相貌般配者成婚率比較高,但又有一種與其相反的理論,即“郎才女貌”,那就是說,男子有才幹便可以找到美貌女子,男的相貌屈居第二,一些貌美女子如找了其貌不揚的男子時,“郎才女貌”便找到了註腳。年齡相當,大部分人認可的是男比女大,大3—5歲都不算大。可也有很多男的比女的大10多歲,也被民間認可。宣化人也講“小女婿”,有少數男人娶比自己大的女人。民間又有“女大三,抱金磚”之習俗,這種大三的婚姻也被承認。“女大五,賽老母”這種民俗也根深蒂固,男人誰若娶了比自己大五歲的女人,被視為不正常的婚姻。屬相不克,在婚姻習俗中佔很大比例,什麼“豬猴不到頭”,“白馬犯青牛”等。在民間流傳至深,在舊社會屬相相剋是絕對不能成婚的,解放以後,潛意識中仍有遺存。“父母之命,媒妁之說”在婚姻中是首位,凡舊時代過來的人都知道,不是媒人說的物件,父母不同意的婚姻,大多數得不到父母的祝福,同樣,很多“父母之命,媒妁之說”的婚姻使子女不幸福,釀出惡果的也不在少數。“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好女不嫁二男”,“好馬不備二鞍”。長期的男尊女卑觀念,仍反映在方方面面,例如女亡夫不準改嫁,女是寡婦,每遇吉慶必須迴避,若改嫁,被稱為“二鍋頭”,有的地方風俗若娶二婚者,新娘要倒騎毛驢。家貧無力娶妻或長相太差擇偶困難的用換親的方法。甲之子換乙之女,乙之女換娶甲之子。聯姻後,彩禮嫁妝儀式一切從簡,這種換親習俗在一些窮山僻壤仍有遺存。舊社會有“親上加親”的婚姻,例如“姑舅親”姑家之子娶舅家之女,姑做婆。“姨表親”,姨家子女之間成親,姨作婆。但忌諱舅媽作婆,這種婚姻被認為是“血脈倒流”。“倒插門”習俗。有女無兒家,男到女家頂門立戶,叫招女婿。男到女家後,居從屬地位,出生第一個孩子隨母姓。還有鰥夫倒插門到寡婦家叫“招家家”。窮鄉僻壤買賣婚姻十分猖獗,市場經濟之後,也有個別地方人販子又重操舊業,被拐賣婦女重陷“火坑”。有非法同居,婚外事實婚姻,有些女性,又將自己自願降到從屬地位,貪圖的只是眼前的榮華富貴。以上這些死灰復燃的腐朽婚姻,正被有關部門治理。在現代離婚案中,女方提出離婚的比例已超過男方,可以看出社會文明程式及女性思想解放程度。大多數百姓人家對子女離婚,或子女對父母離婚不讚譽,但“該離就離”也被大部分認可。宣化人在不同時期對婚前、婚內、婚外性行為寬容程度各有不同。在舊中國,如子女有婚前性行為,認為是大逆不道,輕者掃地出門,重者繼絕關係,甚者逼其走向絕路。認為婚前性行為是辱敗家門的恥事。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對這種婚前性行為寬容程度有所緩解,處理方式主要以損害家人聲譽縮小到最小範圍為目的。七十年代,子女婚前性行為仍被看作不光彩事。處理方式是趕快結婚,或離開、墮胎等。過去領證不辦事懷孕者遭白眼。新婚姻法公佈以後,“領證”就受法律保護得以貫徹,人們不再重視多會兒辦事,而在乎多會兒領證。第三者插足行為人們不再一概排斥。調查結果是,對自己婚姻不滿意的人對“插足”給予同情;對自己婚姻滿意的人對“插足”者十分反感。
舊社會明媒正娶是有一定程式的。首先要由媒人提親,牽線,雙方家長同意的,用紅紙開出男女的生辰八字,由媒人送交對方,這叫“開紅貼”。紅貼送達後各自要將對方的生辰八字置於自家的神灶下面,候卜休咎,若三五日內,家有異常突變,大若親人傷損,家財失盜,小若打盆碎碗,喪犬丟貓,均視為神靈不允,子女不能成婚,若三五日內平安無事,方可婚配,與此同時還要請算命先生為雙方子女“合婚”,如看屬相是否相剋,例如宣化有“白馬犯青牛”之說,即屬馬屬牛不能成婚;“豬猴不到頭”即屬豬的和屬猴的不能成婚;“羊鼠淚雙流”,即屬羊和屬鼠的愁事多。除看屬相外,還要看男女雙方是什麼命,命有五種“金、木、水、火、土”,“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即“木命人不能找金命人,土命人不找木命人,水命人不找土命人,火命人不找水命人,金命人不能找火命人”,什麼樣的命結合為好呢?即“金能生水,水能養木,木能生火,土能生金”。經問卜,合婚認為,上不克公婆,下不克夫婿,為理想婚配。中者少有防礙,可勉強成婚,下婚者,相犯相剋,不能成婚。“換大貼”了民叫“大定”。大定即定婚禮。雙方要各備訂婚禮品,男家所備禮物多為首飾、海味、點心盒子、茶餅等。女家所備禮物,多為文具、鞋、帽、荷包等男子用品。認為合適,要面賜首飾,作為定婚之憑。經過定婚,婚姻才算成立,定婚後婚姻不能反悔。解放以後,議婚程式從簡,尤其是自由戀愛打破了以媒人為紐帶締結婚姻的狀況。在新興的婚姻戀愛過程中,媒人只起一定的中介作用,甚至是陪襯。婚姻成功與否媒人不再起主導作用。
定婚,即確立婚姻關係。定婚後,男青年就成了未婚夫,女青年便是未過門的兒媳。舊時,婚期通常是由男方家決定,男方找陰陽先生占卜,擇定結婚的吉日,然後由媒人告訴女方,徵求女方家同意,如女方沒有意見,婚期就算定下來。若女方家有意見,再由媒人回告男方家,重新擇定結婚日期。宣化人擇婚日期大多選在“三、六、九”。即初三、十三、二十三、初六、十六、二十六、初九、十九、二十九。習俗認為“三六九、吉祥有”。婚期的月份是有選擇的,農村大多選擇在農閒季節,但不在正月,閏月中嫁娶;城裡人大多選雙月,意為“好事成雙”,但臘月,閏月“三九”“三伏”或中秋、春節不嫁不娶。擇婚期以農曆為準。
中國張家口宣化區婚姻習俗~
擇偶習俗 女婚為嫁,男婚為娶。在宣化人的心目中,最通俗的婚姻認識論就是配偶,無論男女,一到十八九(歲)就必然有人提親,“一家女,百家問”。凡是做父母的,自己的兒女到了一定的配偶年齡,就會為子女準備婚事。為兒子準備用品或彩禮,為女兒準備嫁妝等。在傳統婚姻觀念中,門當戶對,相貌般配,年齡相當,屬相不克為婚姻基礎。相貌般配者成婚率比較高,但又有一種與其相反的理論,即“郎才女貌”,那就是說,男子有才幹便可以找到美貌女子,男的相貌屈居第二,一些貌美女子如找了其貌不揚的男子時,“郎才女貌”便找到了註腳。年齡相當,大部分人認可的是男比女大,大3—5歲都不算大。可也有很多男的比女的大10多歲,也被民間認可。宣化人也講“小女婿”,有少數男人娶比自己大的女人。民間又有“女大三,抱金磚”之習俗,這種大三的婚姻也被承認。“女大五,賽老母”這種民俗也根深蒂固,男人誰若娶了比自己大五歲的女人,被視為不正常的婚姻。屬相不克,在婚姻習俗中佔很大比例,什麼“豬猴不到頭”,“白馬犯青牛”等。在民間流傳至深,在舊社會屬相相剋是絕對不能成婚的,解放以後,潛意識中仍有遺存。“父母之命,媒妁之說”在婚姻中是首位,凡舊時代過來的人都知道,不是媒人說的物件,父母不同意的婚姻,大多數得不到父母的祝福,同樣,很多“父母之命,媒妁之說”的婚姻使子女不幸福,釀出惡果的也不在少數。“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好女不嫁二男”,“好馬不備二鞍”。長期的男尊女卑觀念,仍反映在方方面面,例如女亡夫不準改嫁,女是寡婦,每遇吉慶必須迴避,若改嫁,被稱為“二鍋頭”,有的地方風俗若娶二婚者,新娘要倒騎毛驢。家貧無力娶妻或長相太差擇偶困難的用換親的方法。甲之子換乙之女,乙之女換娶甲之子。聯姻後,彩禮嫁妝儀式一切從簡,這種換親習俗在一些窮山僻壤仍有遺存。舊社會有“親上加親”的婚姻,例如“姑舅親”姑家之子娶舅家之女,姑做婆。“姨表親”,姨家子女之間成親,姨作婆。但忌諱舅媽作婆,這種婚姻被認為是“血脈倒流”。“倒插門”習俗。有女無兒家,男到女家頂門立戶,叫招女婿。男到女家後,居從屬地位,出生第一個孩子隨母姓。還有鰥夫倒插門到寡婦家叫“招家家”。窮鄉僻壤買賣婚姻十分猖獗,市場經濟之後,也有個別地方人販子又重操舊業,被拐賣婦女重陷“火坑”。有非法同居,婚外事實婚姻,有些女性,又將自己自願降到從屬地位,貪圖的只是眼前的榮華富貴。以上這些死灰復燃的腐朽婚姻,正被有關部門治理。在現代離婚案中,女方提出離婚的比例已超過男方,可以看出社會文明程式及女性思想解放程度。大多數百姓人家對子女離婚,或子女對父母離婚不讚譽,但“該離就離”也被大部分認可。宣化人在不同時期對婚前、婚內、婚外性行為寬容程度各有不同。在舊中國,如子女有婚前性行為,認為是大逆不道,輕者掃地出門,重者繼絕關係,甚者逼其走向絕路。認為婚前性行為是辱敗家門的恥事。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對這種婚前性行為寬容程度有所緩解,處理方式主要以損害家人聲譽縮小到最小範圍為目的。七十年代,子女婚前性行為仍被看作不光彩事。處理方式是趕快結婚,或離開、墮胎等。過去領證不辦事懷孕者遭白眼。新婚姻法公佈以後,“領證”就受法律保護得以貫徹,人們不再重視多會兒辦事,而在乎多會兒領證。第三者插足行為人們不再一概排斥。調查結果是,對自己婚姻不滿意的人對“插足”給予同情;對自己婚姻滿意的人對“插足”者十分反感。
舊社會明媒正娶是有一定程式的。首先要由媒人提親,牽線,雙方家長同意的,用紅紙開出男女的生辰八字,由媒人送交對方,這叫“開紅貼”。紅貼送達後各自要將對方的生辰八字置於自家的神灶下面,候卜休咎,若三五日內,家有異常突變,大若親人傷損,家財失盜,小若打盆碎碗,喪犬丟貓,均視為神靈不允,子女不能成婚,若三五日內平安無事,方可婚配,與此同時還要請算命先生為雙方子女“合婚”,如看屬相是否相剋,例如宣化有“白馬犯青牛”之說,即屬馬屬牛不能成婚;“豬猴不到頭”即屬豬的和屬猴的不能成婚;“羊鼠淚雙流”,即屬羊和屬鼠的愁事多。除看屬相外,還要看男女雙方是什麼命,命有五種“金、木、水、火、土”,“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即“木命人不能找金命人,土命人不找木命人,水命人不找土命人,火命人不找水命人,金命人不能找火命人”,什麼樣的命結合為好呢?即“金能生水,水能養木,木能生火,土能生金”。經問卜,合婚認為,上不克公婆,下不克夫婿,為理想婚配。中者少有防礙,可勉強成婚,下婚者,相犯相剋,不能成婚。“換大貼”了民叫“大定”。大定即定婚禮。雙方要各備訂婚禮品,男家所備禮物多為首飾、海味、點心盒子、茶餅等。女家所備禮物,多為文具、鞋、帽、荷包等男子用品。認為合適,要面賜首飾,作為定婚之憑。經過定婚,婚姻才算成立,定婚後婚姻不能反悔。解放以後,議婚程式從簡,尤其是自由戀愛打破了以媒人為紐帶締結婚姻的狀況。在新興的婚姻戀愛過程中,媒人只起一定的中介作用,甚至是陪襯。婚姻成功與否媒人不再起主導作用。
定婚,即確立婚姻關係。定婚後,男青年就成了未婚夫,女青年便是未過門的兒媳。舊時,婚期通常是由男方家決定,男方找陰陽先生占卜,擇定結婚的吉日,然後由媒人告訴女方,徵求女方家同意,如女方沒有意見,婚期就算定下來。若女方家有意見,再由媒人回告男方家,重新擇定結婚日期。宣化人擇婚日期大多選在“三、六、九”。即初三、十三、二十三、初六、十六、二十六、初九、十九、二十九。習俗認為“三六九、吉祥有”。婚期的月份是有選擇的,農村大多選擇在農閒季節,但不在正月,閏月中嫁娶;城裡人大多選雙月,意為“好事成雙”,但臘月,閏月“三九”“三伏”或中秋、春節不嫁不娶。擇婚期以農曆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