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不開具收據屬於違法違規執法,可以向其上級機關舉報。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125號令)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決定,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和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處罰款,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 (二)對違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旅客列車上或者口岸,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四)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對具有前款第一項和第三項情形之一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要求被處罰人簽名確認。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對不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警察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至其所屬公安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至其所屬公安機關;在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至其所屬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罰款不開具收據屬於違法違規執法,可以向其上級機關舉報。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125號令)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決定,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和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處罰款,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 (二)對違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旅客列車上或者口岸,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四)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對具有前款第一項和第三項情形之一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要求被處罰人簽名確認。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對不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警察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至其所屬公安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至其所屬公安機關;在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至其所屬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