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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微民視野

    看了前面的幾個回答,感覺不太全面,本人也曾經為這個事情,和社群較量過……

    小區裡的住戶,嚴格講,屬於兩種人,一種叫居民,一種叫業主,居民即可能是租賃戶,也可能是業主父母或者兒女,而業主,則是指擁有合法房屋產權的產權人,才是業主。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必須具有房屋產權的自然人才能夠成為業委會成員,而產權人父母兒女除有產權人特別授權外,也是沒有參加業委會成員資格的。

    那麼,這裡就有一個問題了,父母兒女沒有資格參加業委會,那麼,產權人配偶呢?很多房產證上,往往因為各種原因,填寫的只是一個人名字,那麼,其配偶是否可以參加業委會竟選甚至成為業委會成員呢?

    其實,無論房產證上有沒有其配偶名字,嚴格講,在法律意義上,屬於夫妻合法共同財產的,雙方享受的權益是完全相同的,以前,唯一存在不同的是,如果夫妻雙方房產證上都有名字,那麼進行買賣和抵押時,必須都要進行簽字,方能夠具備法律效應(現在,無論夫妻雙方房產證上有沒有名字,屬於共同財產的,基本上都要求配偶簽字了)。

    事實上,在選舉業委會成員中,物業管理條例也沒有特別說明配偶如果沒有名字,就不能夠享受這個權利,而從平等的角度來講,配偶就是房產證上沒有名字,其享受的權益是完全一樣的,但特別應該注意的是,該房產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

    目前,部分城市和地區對配偶參加業委會成員竟選是許可的,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事實上,其配偶也應該是真正的業主身份。

    然而,由於在房屋產權人登記上,往往存在有名字的沒能力沒興趣參加業委會工作,而有興趣有能力者,很多時候卻房產證上沒有名字,因此,在進行候選人問題上,就看當地部門是否真心讓這個組織順利成立了!

    真正一心為大家秉公辦事的業委會,基本上不會受物業和社群待見,因為對物業秉公監督,就肯定出現矛盾,而出現矛盾則首先出面協調的,必是社群,如果少了業委會這個刺頭,業主就是一盤散沙,就好解決多了……

    不過,

  • 2 # 醉太平II

    業委會是業主委員會的簡稱,不是業主來摻合什麼?

    選舉和被選舉業委會成員,必須是房產證上有名的,此外,還必須沒有違法行為,按時交納物業費等限制條件。

    下面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

  • 3 # 閃閃de紅星

    按條例規定在選舉業委員會委員時,當選委員必須是房產證持有者。

    如果房產所有人委託房屋實際使用人(直系親屬)行使權力(籤授權委託書)這種情況也可以當選業委會委員。

  • 4 # 華歌78966

    業委會人員必須是房產證上的人嗎?

    業主委員會:就是由小區業主選舉和被選舉產生的,能夠代表業主利益的社會組織。既然不是小區業主,就不能夠代表小區業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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