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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766061836054

    撿到別人的遺失物後,撿東西的人是有保管義務的,或將東西交給主管部門,例如計程車司機將乘客落下的東西交給運管部門,就完成了自己的保管義務。

      如果撿東西的人將他人遺失物弄沒了,要看是什麼原因導致遺失物丟失的。如果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那是撿東西的人沒有盡到保管義務,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是故意丟棄遺失物,屬於沒有盡到保管義務,所以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至於該賠償多少錢,這首先需要失主舉證證明遺失物的價值,失主能拿出購買憑證、發票或商場開具的購物單,再或者能提供當時刷卡交易的記錄都行,不一定是要發票。

      其次,失主需要證明遺失物件跟購買憑證上的物件是同一個。

    如果雙方的證據都不能100%證明自己的主張,雙方又都拒絕調解,法院會按“高度蓋然性” 來判決,也就是說,法官會根據雙方的說法,看誰更具有可信性,來作出判決。

    同時,如果有證據能證明撿東西的人明明留著東西,卻在庭審時謊稱東西遺失了,情節輕的屬於作偽證,情節嚴重的,則涉嫌詐騙。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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