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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貳一橙

    古代雖說對兵器管制十分嚴格,但一般的佩刀也是可以帶的,比如秦末韓信,就經常帶著一把寶劍上街,因此還被一些浪蕩哥兒嘲笑了一番。

    此事還是發生在“秦始皇收天下之兵,鑄之咸陽”的秦朝末年,像其他朝代就更不用說了。

    在唐朝,普通百姓也可佩刀,但不許有甲冑

    像詩仙李白的《俠客行》裡就有:“閒過信陵飲,脫劍膝前橫”一句。此詩剛好就作於天寶三載,也就是劇中發生的時間,這也就能解釋:為什麼岑參一介書生,在懷遠坊中對付孔武有力的突厥狼衛時能偷襲成功,手裡居然還會有刀,把狼衛給紮了個透。

    事後也只是配合調查(懷疑他和狼衛有關係)而被關入靖安司大牢,而不是以“攜帶刀具”的罪名入獄的。因為在唐朝,由於胡風入漢,遊俠之風氣盛行,“融胡漢為一體,文武不殊途”。同樣的,唐朝也是個胡服盛行的朝代,高宗時雖然禁過一段時間,但胡風盛行,禁也禁不住。到了玄宗時期,回紇、龜茲、日本、新羅、波斯、西北少數民族、東南地區國家競相湧入長安,也帶來了他們當地的服飾、美食和特有的文化。

    比如劇中第一集時,身為突厥人的曹破延,穿著一身漢服就敢穿行在各個坊市,還能去做個美容的原因就在於此:胡人穿漢服、漢人穿胡服在當時文化交融度極高的長安,其實只是一種常見的現象。

  • 2 # 不美影視

    唐朝之前老百姓可以帶兵器,因為以前打仗是服役,唐朝後開始有募兵制,也就是職業軍人這種意思,學過《花木蘭》吧,有一段就是“木蘭無長兄,願為市鞍馬,從此替爺徵。 東市買駿馬,西市買鞍韉,南市買轡頭,北市買長鞭。”可以說自唐朝以後便不可以了。 唐代民風彪悍,長安的風氣任豪俠,李白都是帶劍出門遊玩的,而唐朝的滅亡卻是由於武人的權力過大,力量失衡而導致的。

  • 3 # 蘇州町凡

    這是因為,咱大華夏打有人開始,到民國老蔣捲鋪蓋卷竄到臺灣為止,就這時間段裡那土匪他就跟那海里的千年的烏龜一樣,就沒斷過。 當然現在咱這社會不得不誇讚一下,從山頭到海底只要屬於咱大華夏的地,土匪這玩意他就跟那恐龍似的已經絕跡了。誰要是不信,腦殼上貼上這倆字晃盪晃盪,那牢飯管飽,指不定就管你一輩子,小班房就成了最後的歸宿。這弄不好就是一顆花生米,連口酒都不讓你喝,捎帶著大傢伙還送你倆字——活該! 所以像老梁這體格,大晚上十二點街上溜達溜達他也沒個害怕的,咱這治安好。 可之前不是這樣,土匪就不說了,那臥山頭上的大蟲冷不丁竄出來衝你呲牙,那野狼從草叢裡探出個大腦殼一對藍汪汪的大眼睛瞅著你。您要是手裡沒個稱手的傢伙,這一準的完蛋。 所以這每個朝代為了打擊這土匪,加上讓那些個走山道的平頭老百姓有個基本的保障,這就允許你民間藏有兵器。 大刀長矛大鐵錘擱家裡放著,這不礙事,那衙門口他也不會因為這,拿那大鐵鏈子跑你家門口找你玩。 當然您要是家裡藏了弩,這不行。藏弩?為啥不行呢? 這是因為弩這東西,不需要訓練,一個光屁股小屁孩上了弦他就能用,而且攻擊距離超長,所以衙門口是不允許有這東西的。 哎!這一聊就把不住嘴,又聊遠了,咱把話頭拉回來繼續聊。 所以大傢伙可以在電視劇裡看到,那些個破爛一樣的打鐵鋪裡,只要您掏的起毛毛錢,按高,中,低檔那大刀片子甩開了買,他也沒人管你,這還不算,您還可以玩訂製。

  • 4 # 我的貓叫小五

    大唐時期開放的程度到今天都比不上!來自全世界的外籍商人可以自由出入,自由通商,甚至從政!選拔人才不拘一格。而且男女平等,女人可以做官。一個自信的政權帶個刀算什麼?不像有些朝代,老百姓連菜刀都要實名!

  • 5 # 長史如歌

    這裡對“武器”二字要做一個限定,在唐代,允許百姓佩戴的是刀、劍、短矛。木盾一類的輕武器,而不包括長矛、馬槊這類長武器和弩這類機械遠端武器(弓不在限制內),也禁止民間擁有盔甲。但總的來說,唐代社會風氣開放,允許百姓佩戴刀劍滿世界逛蕩也是其中一個表現。

    唐代對民間持有兵器的規定

    唐代雖然允許民間持有武器,但在持有武器的種類上有法律嚴格規定,《唐律疏議》對“私有兵器”一罪有如下解釋:“甲、弩、矛、矟(即長矛)、具裝等,依令私家不合有。若有矛、矟者,各徒一年半。”,在其它武器及盔甲方面:“弩一張加二等,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三領及弩五張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即得闌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此外,私人還不允許擁有旌旗、儀仗一類的物品。

    可見,即便是在政治開明,風氣開放的唐代,兵器不是你想買想買就能買,犯了大唐法,輕則發邊疆,重則把命搭,讓最後知道真相的你眼淚掉下來。

    唐代朝廷不怕百姓佩戴武器出亂子嗎?

    從持械傷人的角度上來看:唐代的法律較為完善,對其中的持兵刃殺人的定罪和刑罰有明確規定,《唐律疏議・鬥訟律》規定:“諸鬥毆殺人者,絞;以刃及故殺人者,斬;雖因鬥,而用兵刃殺者,與故殺同。”意思是,鬥毆殺人的,判絞刑;以兵刃殺人的,判斬首;因為互相鬥毆,一方用兵刃殺人的,即便是失手殺人,也與故意殺人同罪。在強大的重刑威懾下,持械打架,輸了沒命,贏了沒命,左右都是沒命,自然崑山龍哥式的人物就大大減少。

    從造反的角度上來看:揭杆造反的情況一般出在民不聊生,社會動亂的情況下,而唐代除了中期安史之亂和晚唐黃巢之亂的時期,大多數時候社會穩定,經濟繁榮。除了想要謀取皇位的野心家們,一般老百姓安居樂業,實在是沒有造反的業務需求。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說,雖然官方允許老百姓佩戴兵器,但佩戴兵器的普通民眾,沒有經過專業的軍事訓練,也不過是一盤散沙,即便是聚眾持械鬧事,也抵擋不住訓練有素,武器質量更好的軍隊衝擊。

    書讀得少君曰:唐代雖然允許百姓擁有兵器,但是在法律上有諸多限制,如不允許擁有長兵器和機械型遠端兵器等,不允許擁有盔甲,說明民間持械的自由是有限度的。無獨有偶,今日的美國雖然也允許民眾持槍,但大多數州法律規定民間不得買賣自動武器,並且對防彈衣的購買也作出了限制,不允許民間購買重型防彈衣。由此可見,任何民間的“持械自由”都是建立在不危及社會穩定,不危及政權穩定,不危及官方武裝力量方便剿滅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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