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開發票行為的界定
行為人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即構成虛開發票的行為:
1.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4.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以上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如貨物運輸發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發票;且無論是經稅務機關監製的真發票,還是偽造的假髮票,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均構成虛開行為。
二、稅務行政處罰方式及幅度
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構成犯罪的標準、罪名及刑罰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構成犯罪。罪名分別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
個人犯罪的,處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可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罰。
2.虛開上述發票以外的其他普通發票,如建築安裝業、廣告業、餐飲服務業發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構成虛開發票罪:
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個人犯罪的,可處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
一、虛開發票行為的界定
行為人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即構成虛開發票的行為:
1.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4.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以上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如貨物運輸發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發票;且無論是經稅務機關監製的真發票,還是偽造的假髮票,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均構成虛開行為。
二、稅務行政處罰方式及幅度
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構成犯罪的標準、罪名及刑罰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構成犯罪。罪名分別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
個人犯罪的,處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可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罰。
2.虛開上述發票以外的其他普通發票,如建築安裝業、廣告業、餐飲服務業發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構成虛開發票罪:
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個人犯罪的,可處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