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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09651771787

    之前遇到過類似的問題,都有人提路權問題,說右轉車路權最低,然而“右轉車路權最低”不適用於這個問題:右轉車路權最低是針對橫穿的行人、對向左轉車、側向直行車而言的,在同向直行車和右轉車之間,沒有路權高低…

    從直行的角度說,直行車“堵”在直行加右轉車到並沒有違反規定,而且如果出現可能一次綠燈無法通行的時候,甚至應該鼓勵直行車適時轉入直行加右轉車道排隊,以加大路口的通行效率;

    然而,這種路口,一般都是車流量較小的道路,一般車輛在一次綠燈時間內都可以透過。

    且交通法規允許紅燈亮時右轉的初衷是提高通行效率,在不影響行人及側向來車安全的情況下,減少右轉車不必要的排隊等候時間,間接提高整個路口的通行效率,如果直行車道只有有幾輛車排隊的情況下,還為了一兩個車身拉著本來可以右轉的車輛陪你堵,雖然不違規,但那個司機不是個好的道路參與者,使用公共資源不能不考慮他人便利。而且對直行車也沒有什麼好處:如果右轉車都被堵在最右車道了,意味著綠燈的時候,你那個路口的車有四個走向(直行、左轉、掉頭、右轉),而其中右轉走向的車又受制於右側人行道的行人,很容易造成直行方向車輛的阻塞,降低整個路口的通行效率。

    個人建議,如果排隊車少且沒有人阻擋的情況下,直行時儘量不要佔用那條車道,即使是車多,也儘量在接近綠燈,或者已經有直行車堵住直行右轉車道時再開前去…反正我要是誤入了左轉加直行車道,會覺得挺愧疚,畢竟所受的教育告訴我,好狗尚且不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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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夾帶點私貨:這樣的事情不違法,中間好像也沒有什麼權利義務關係,可是為什麼就讓人不爽…我想到一個解釋:公共契約,或者說是在公共場合上的默契:你使用了公共資源,就置身於一個公共關係,你所做的都可能對其他人造成影響,一個合格的參與者,應當在行使自己權利時,儘可能減少對他人不利的影響,拿評論裡一個朋友舉的例子來說:你在地鐵上張開腿坐完全就是你的權利(坐得舒服,類比於等待時間短一點),但這樣的結果是,可能五個人的位置變成了四個(其他人本來有機會坐,類比於右轉車本來有機會先走),只是地鐵座位利用率打折扣(通行效率),雖然沒什麼好譴責的,但肯定不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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