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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辰哥和您一起愛勞動

    當然可以,這兩個本身就不衝突,而且就是在一起的,因為只有公司辭退,倒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才有失業金,自己辭職是沒有的。所以失業金和經濟補償金領取的條件是一樣的。

  • 2 # 博愛寬廣臭炫豆

    如果你患有職業病並且憑殘了,那用人單位就必須給你支付這筆費用。而且除了這部分費用,社保機構還會給你另外一筆費用“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這兩筆費用的計算方法我這裡就不詳細說了,你問度娘吧。

    再說一下你所說的補償金吧。如果是單位跟你解除的勞動關係,那用人單位就需要向你支付補償金。如果是你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你就沒有補償金。

    最後還有一次費用,你可能不清楚,那就是失業金。如果是單位跟你解除勞動關係(部分地區,員工以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為由終止合同,也可以領取失業金,你諮詢當地主管部門),而且你短期內又無法就業的話,你還可以向社保局申請“失業金”(最多24個月,計算方法問度娘)。

  • 3 # 生活論譚

    勞動者職業病失業補償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是應當兼得的經濟利益。

    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發生在同一勞動者身上,所獲得不同概念的經濟利益,“看似重合,實為各得”。

    一是勞動者因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被迫失業而依法獲得的經濟補償;二是勞動者因在用人單位沒受到很好的勞動保護,導致患上難以治瘉的職業病,無能力繼續勞動了。勞動者因此失去了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是用人單位違法引起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

  • 4 # 興而有言原創

    兩者不可兼得,只是計算方法與依據不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一般是每工作一年發放一個月(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補償。職業病失業補償標準要比這高,一般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不封頂,同時還有一次性傷殘(職業病等級)補助費和後續醫療費用。

    需要指出的是,以前政策規定,職業病達到一定程度,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勞動關係的。

  • 5 # 人事解惑

    首先需要理清“職業病失業補償金”這個用詞,這個詞不是規範的專業詞語。在相關勞動法規中並不存在“職業病失業補償金”這個詞,嚴格來說,你所說的“職業病失業補償金”,應是指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這些補助金統稱為工傷撫卹金。

    工傷撫卹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不能兼得的。

    下面根據勞動者本人就業關係的不同,分兩種情況說明為什麼不能兼得。

    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患病和用人單位有直接關係的

    依照相關勞動法法規,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職業病患者的勞動關係,因此,也就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情況,職工只能享受工傷撫卹金,也沒有所謂二者兼得的情況。

    你如果是在本單位患職業病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了勞動能力,進行過工傷評殘定級,並且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你只能享受工傷撫卹金。因為,國家《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規定,因職業病致殘的,用人單位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因而也不存在單位為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待到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後,根據評殘定級情況解決待遇落實辦法。

    評殘定級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該職工的醫療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勞動關係和傷殘待遇。

    職工工傷1-10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級到4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直到退休,5級到6級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這裡說到勞動關係,評殘1級到6級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單位必須保留和該職工的勞動關係,不得解除,但評殘5級到10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你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勞動關係解除以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上面說的發給個人的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和本題中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前提和意義都是截然不同的。

    本題目中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後,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給個人補償金。而這裡所說的補助金,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個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以後,國家和用人單位發給個人補助金(不是補償金)。

    第二種情況,勞動者患職業病和用人單位沒有直接關係的。

    第二種情況是,勞動者在前單位患了職業病的,傷勢較輕,與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以後,又到現單位工作,現單位單方面因某種原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以後,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這時候,他是不能享受工傷撫卹待遇的,二者也是不可兼得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是在其他單位患的職業病,傷殘原因與現單位無關,現單位當然不會承擔各種善後撫卹補助責任,現單位可以不受《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約束,當勞動者發生其他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只要不是工傷復發,現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至於工傷撫卹金,因為你已經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所以,你的工傷待遇資格已經終結,除非工傷復發,不能再次享受。所有也只能得一頭,不能兩項兼得。

    還有一種情況,當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情況下,和患職業病的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自然終止了,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答案是不需要的。因為這時勞動者身份是工傷職工,已經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了工傷撫卹待遇,相當於國家和企業都已經對你進行了補償,所以不能重複補償。

    職業病患者二次就業被解除勞動關係後失業,如果參加了失業保險,可以申領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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