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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危險品的範圍

    具有燃燒、爆炸、毒害、放射性等物質,在運輸過程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毀損的物品,均屬危險品。

    常見危險品按性質和運輸要求分為十大類:

    (1)爆炸品,如雷管、導火線、炸藥、鞭炮、子彈、煙花、發令紙等。

    (2)氧化劑,如氯酸鈉、高氯酸鉀、漂白粉、硝銨化肥等。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化石油氣、煤氣、氧氣、氫氣等。

    (4)自燃物品,如黃磷、硝化纖維膠片、油布及其製品。

    (5)遇水燃燒物品,如金屬鈉、鎂、電石粉等。

    (6)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酒精、松節油、香蕉水、油漆等。

    (7)易燃固體,如紅磷、硫黃、松香、鋁粉、鎂粉、火柴等。

    (8)毒害物,如砒霜、磷化鋅、DDT、敵敵畏等。

    (9)腐蝕性物品,如硝酸、硫酸、鹽酸、臭雙氧水、燒鹼、苛性鹼、磷酸等。

    (10)放射性物品,如磷32、夜光粉、放射性碘131、H3氣體等。

    此外,常見危險品還有指甲油、洗甲水、定發水、香精、萬能膠水、立時得、松香水樟腦、油毛氈、瀝青紙、染髮水、染皮鞋水、雞眼水、蠟紙改正液、照相紅碘水、雙氧水、定髮膠、黏膠、空氣清新劑等。

    2.危險品的處理

    為了保障旅客運輸的安全,站、車應做好禁止攜帶危險物品的宣傳,嚴禁旅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及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鐵路公安人員和鐵路職工有權對旅客攜帶的物品進行運輸安全檢在。使路公安人員有客運人員要切配合共同做好檢意危險品工作。嚴把“三品”檢查關。

    在列車上查堵危險品時應認真執行“宣、看、聞、問、摸、査”六字作業法。“宣”是指向旅客宣傳攜帶危險品乘車的危害性;“看”是指注意觀察旅客攜帶物品有無異狀及神情是否異常;“聞”是指聞一聞周圍有無異味;“問”是指發現攜帶物品可疑時,問一問裡面裝的什麼;“摸”是指在整理行李架時,觸控攜帶品有無異狀;“査”是指請旅客開包檢查。需要注意的是,對旅客要講清道理,多做宣傳工作,不得利用執行任務之便刁難侮辱旅客。

    對查出的危險品,根據《鐵路法》的規定予以沒收;數量較大的交由鐵路公安部門處理。對大量攜帶危險品,性質惡劣,情節嚴重者,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列車上查處的危險品,由值乘的公安人員妥善保管,移交最近前方停車站公安派出所處理;車站不設公安派出所的,則由列車長編制客運記錄移交車站處理。對發令紙、鞭炮類的危險品,應立即浸水處理。對判明不了性質的危險品及其他可疑物品,嚴禁在車上進行試驗。

    對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造成事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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