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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依山傍水758

    謝謝邀請我回答此題。我認為離婚協議書中每一條款應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因為協議中內容,在當時互相之間是起平衡作用的。雖然關於資金幫助的條款,說法上叫資助,但就全部協議內容,是雙方都接收的,顯然應是公平的。如果離了婚,而不再落實資金的幫助,不落實方有騙離之疑。如果認為那是雙方協議,沒有嚴格的約束性,那麼離婚是否也可無效呢?總之我認為,離婚協議上的內容應全面落實兌現。當然資助如像題主所述,日後對方已有合適住房,自然可以按約停付。如停付後,對方起訴,停付方可舉出條約內容上有利停付的證據,只要證明停付條件確已成就,應得到法院支援。

  • 2 # 陳景軍律師

    按照題主所述,男女雙方系透過協議離婚的,也就是男女雙方達成合意,到民政局登記離婚。

    離婚協議中的資金幫助,按照誠實守信原則,應當積極履行。但是題主的協議不是透過訴訟達成的具有強制力的法院調解書,所以,不具有法律強制力。

    婚姻法》所說的物質(包括資金)幫助,是指,在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外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需要說明的是,這裡所指的是夫妻的一方對另一方,而不是其他。

    再者,題主問題中男方的承諾也過於籠統,而且幫助的物件是女方之母,這個承諾所提,什麼是經濟能力允許?什麼是租房使用?直到合適住處又是指的哪種情況?

    回到問題的履行問題,要想使離婚協議內容具有強制力,需要得到法院的確認,也就是針對協議提起民事訴訟,然後申請法院執行。但就具體內容,個人覺得不會得到法院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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