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大致有以下幾種: 第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中的規定,例如,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有關輸出或輸入黃金或白銀的措施;為保護本國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而採取的措施;以及國家為了維護國內的公共秩序而制訂的限制規定與禁令,都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 第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1條規定的“安全例外”是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制訂的規定和禁令。 第三、《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適用的領土範圍——邊境貿易——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中規定,最惠國待遇原則不適用於任何締約一方為便利邊境貿易所提供的或將來要提供的權利和優惠;結成關稅同盟的國家間在關稅方面的特殊待遇不能給訂立最惠國待遇條款的締約國;形成自由貿易區的某些國家之間相互給予的特別優惠和豁免也不給予訂立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國家。這就是說,對於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成員國之間相互給予的優惠,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其他締約方不能自動獲得。締約方之間邊境小額貿易的優惠不得自動延伸到其他締約方。特別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非互惠的特別優惠待遇,其他發達的締約國不能享受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承認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作為適用最惠國待遇制制度的例外是有條件的。其一,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成員國必須對相互間的一切貿易都取消關稅和其他貿易限制,只對某項或某幾項產品取消關稅或其他限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不承認其能夠作為適用最惠國待遇制度的例外。其二,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成員國不得損害那些非成員國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締約國,不得形成歧視待遇。關稅同盟指一個單獨的關稅領土代替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關稅領土。組成關稅同盟的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已取消了關稅和其他貿易限制,同時,成員國對非成員國的貿易採用了相同的關稅稅率和相同的貿易規章。這樣完全由關稅同盟來行使關稅同盟成員國的關稅主權。自由貿易區指由兩個以上的關稅領土所組成的一個對這些組成領土的產品的貿易,實質上是已取消了關稅和其他貿易限制的集團。它與關稅同盟的區別在於,自由貿易區成員國對非成員國不實行相同的關稅稅率。這樣,自由貿易區各成員國在關稅問題上對外仍保留部分的關稅主權。 第四、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關條多規定的其他例外情況主要還有:有關國際收支平衡而採取進口限制措施的例外;政府對經濟發展的援助例外;關於為保護國內產業而對某些產品的進口採取緊急措施的例外;以及在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貼補稅方面的例外等。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大致有以下幾種: 第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中的規定,例如,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有關輸出或輸入黃金或白銀的措施;為保護本國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而採取的措施;以及國家為了維護國內的公共秩序而制訂的限制規定與禁令,都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 第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1條規定的“安全例外”是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制訂的規定和禁令。 第三、《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適用的領土範圍——邊境貿易——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中規定,最惠國待遇原則不適用於任何締約一方為便利邊境貿易所提供的或將來要提供的權利和優惠;結成關稅同盟的國家間在關稅方面的特殊待遇不能給訂立最惠國待遇條款的締約國;形成自由貿易區的某些國家之間相互給予的特別優惠和豁免也不給予訂立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國家。這就是說,對於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成員國之間相互給予的優惠,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其他締約方不能自動獲得。締約方之間邊境小額貿易的優惠不得自動延伸到其他締約方。特別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非互惠的特別優惠待遇,其他發達的締約國不能享受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承認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作為適用最惠國待遇制制度的例外是有條件的。其一,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成員國必須對相互間的一切貿易都取消關稅和其他貿易限制,只對某項或某幾項產品取消關稅或其他限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不承認其能夠作為適用最惠國待遇制度的例外。其二,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成員國不得損害那些非成員國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締約國,不得形成歧視待遇。關稅同盟指一個單獨的關稅領土代替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關稅領土。組成關稅同盟的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已取消了關稅和其他貿易限制,同時,成員國對非成員國的貿易採用了相同的關稅稅率和相同的貿易規章。這樣完全由關稅同盟來行使關稅同盟成員國的關稅主權。自由貿易區指由兩個以上的關稅領土所組成的一個對這些組成領土的產品的貿易,實質上是已取消了關稅和其他貿易限制的集團。它與關稅同盟的區別在於,自由貿易區成員國對非成員國不實行相同的關稅稅率。這樣,自由貿易區各成員國在關稅問題上對外仍保留部分的關稅主權。 第四、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關條多規定的其他例外情況主要還有:有關國際收支平衡而採取進口限制措施的例外;政府對經濟發展的援助例外;關於為保護國內產業而對某些產品的進口採取緊急措施的例外;以及在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貼補稅方面的例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