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對大清帝國的相關史實的瞭解,我們得知在這一時期對前朝的稅制進行了兩項重大的改革,一是攤丁入畝;二是火耗歸公;對於這兩次的稅制改革來說,可以說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一次賦稅制度的改革。下面我們分別來了解一下關於“攤丁入畝”與“火耗歸公”這兩項改革。
攤丁入畝的提出者
首先是“攤丁入畝”。它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納入到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它主要是來源於康熙、雍正、乾隆年間,其主要的內容是:廢除人頭稅,也正是因為這樣,在此之後華人口得到了迅速的增長,客觀上放鬆了統治者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當然這一改革,也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
關於“火耗歸公”制度來說,首先火耗指的是在明代一條鞭法後,賦稅普遍徵銀,百姓所繳的銀子由於納稅量不太多,所以是以小塊的碎銀為主,每當各州縣衙府彙總上繳國庫時,再將這些收繳上來的碎銀熔鍊成比較大塊的銀子。此外,在熔鍊的過程中會發生一定的損耗,對於這一缺陷,州縣官吏就會要求百姓補足,於是在之前繳過的稅銀之外,納稅人還需要多繳一些,而這些這多繳的部分則被稱之為“火耗”,主要是用來補償熔鍊碎銀損耗和運輸費用。對於這一賦稅制度,他不僅加強了中央集權,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財政,遏制了地方上的私自徵收稅費的風氣。
攤丁入畝的影響有哪些
作為歷史上著名的賦稅制度“攤丁入畝”,它實行於清朝初期,還曾在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得到了普遍實行。那麼清朝時期的“攤丁入畝”制度又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
攤丁入畝的影響
透過對此制度的瞭解,“攤丁入畝”這一制度有著不同的方面的影響:
積極的影響:“攤丁入畝”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結束了關於地、戶、丁等賦役混亂的現象,並且完成了人頭稅,還併入財產稅的過程。從深層次的來說,它徹底廢除了自從西漢時期以來的人頭稅。另外,由於徵稅的物件是土地,從而使得政府放鬆了對百姓戶籍的控制力度,增加了勞動力,並在一定程度上對活躍商品經濟起著推動作用。
再者就是,使得無地少地的農民擺脫了丁役負擔,不再是束縛在土地上,從而進一步的舒緩了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積極性,緩和了社會矛盾,促進了國內的經濟發展,並且對當時的社會經濟,以及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消極的影響:攤丁入畝使得佔有大量農田的大地主們增加了更重的賦役負擔,此外,人民的負擔並沒有減輕,反而是有所增加,從而導致了農民逃亡外地躲避賦稅的情況開始上演。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攤丁入畝”政策並不能夠維持固定的徵稅數額,來抑制人民逃避稅收的問題。
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對比
縱觀歷史的長河中,曾有過三次重大的賦役制度改革,它們分別是:唐朝的“兩稅法”改革、明代的“一條鞭法”改革、清代的“攤丁人畝”改革。下面就讓我們瞭解一下關於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這兩種制度改革。
“一條鞭法”改革
首先關於明代的“一條鞭法”改革,它是明代嘉靖時期所確立的一種賦稅及徭役制度。在1581年的時候就推廣到全國,關於此次的改革,它將各地方上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的雜徵歸結為一條,用合併的方式來徵收銀兩,其中按畝折算繳納的方式,大大簡化了徵收手續的過程,同時也使地方上的官員難於作弊。
總得來說,明代的“一條鞭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唐代的兩稅法,是中國歷史上具有深遠歷史影響的一次社會變革。當然,“一條鞭法”既是促使明代社會矛盾激化的被動之舉,也是中國封建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動選擇。
對於清代時期的“攤丁人畝”這一改革,它實際上是繼承了明代的“一條鞭法”改革,客觀上是促進了當時清代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實質上,由於清朝政府把許多本來與田地無關的苛稅,也一併入田賦,使得造成了更深的階級矛盾,反而沒有使人民減輕負擔,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而農民逃稅的現象也是因此,開始愈演愈烈。表面上是對明代的“一條鞭法”改革的繼承,其實際上對“一條鞭法”進行了一定的破壞。
透過對大清帝國的相關史實的瞭解,我們得知在這一時期對前朝的稅制進行了兩項重大的改革,一是攤丁入畝;二是火耗歸公;對於這兩次的稅制改革來說,可以說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一次賦稅制度的改革。下面我們分別來了解一下關於“攤丁入畝”與“火耗歸公”這兩項改革。
攤丁入畝的提出者
首先是“攤丁入畝”。它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納入到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它主要是來源於康熙、雍正、乾隆年間,其主要的內容是:廢除人頭稅,也正是因為這樣,在此之後華人口得到了迅速的增長,客觀上放鬆了統治者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當然這一改革,也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
關於“火耗歸公”制度來說,首先火耗指的是在明代一條鞭法後,賦稅普遍徵銀,百姓所繳的銀子由於納稅量不太多,所以是以小塊的碎銀為主,每當各州縣衙府彙總上繳國庫時,再將這些收繳上來的碎銀熔鍊成比較大塊的銀子。此外,在熔鍊的過程中會發生一定的損耗,對於這一缺陷,州縣官吏就會要求百姓補足,於是在之前繳過的稅銀之外,納稅人還需要多繳一些,而這些這多繳的部分則被稱之為“火耗”,主要是用來補償熔鍊碎銀損耗和運輸費用。對於這一賦稅制度,他不僅加強了中央集權,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財政,遏制了地方上的私自徵收稅費的風氣。
攤丁入畝的影響有哪些
作為歷史上著名的賦稅制度“攤丁入畝”,它實行於清朝初期,還曾在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得到了普遍實行。那麼清朝時期的“攤丁入畝”制度又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
攤丁入畝的影響
透過對此制度的瞭解,“攤丁入畝”這一制度有著不同的方面的影響:
積極的影響:“攤丁入畝”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結束了關於地、戶、丁等賦役混亂的現象,並且完成了人頭稅,還併入財產稅的過程。從深層次的來說,它徹底廢除了自從西漢時期以來的人頭稅。另外,由於徵稅的物件是土地,從而使得政府放鬆了對百姓戶籍的控制力度,增加了勞動力,並在一定程度上對活躍商品經濟起著推動作用。
再者就是,使得無地少地的農民擺脫了丁役負擔,不再是束縛在土地上,從而進一步的舒緩了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積極性,緩和了社會矛盾,促進了國內的經濟發展,並且對當時的社會經濟,以及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消極的影響:攤丁入畝使得佔有大量農田的大地主們增加了更重的賦役負擔,此外,人民的負擔並沒有減輕,反而是有所增加,從而導致了農民逃亡外地躲避賦稅的情況開始上演。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攤丁入畝”政策並不能夠維持固定的徵稅數額,來抑制人民逃避稅收的問題。
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對比
縱觀歷史的長河中,曾有過三次重大的賦役制度改革,它們分別是:唐朝的“兩稅法”改革、明代的“一條鞭法”改革、清代的“攤丁人畝”改革。下面就讓我們瞭解一下關於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這兩種制度改革。
“一條鞭法”改革
首先關於明代的“一條鞭法”改革,它是明代嘉靖時期所確立的一種賦稅及徭役制度。在1581年的時候就推廣到全國,關於此次的改革,它將各地方上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的雜徵歸結為一條,用合併的方式來徵收銀兩,其中按畝折算繳納的方式,大大簡化了徵收手續的過程,同時也使地方上的官員難於作弊。
總得來說,明代的“一條鞭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唐代的兩稅法,是中國歷史上具有深遠歷史影響的一次社會變革。當然,“一條鞭法”既是促使明代社會矛盾激化的被動之舉,也是中國封建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動選擇。
對於清代時期的“攤丁人畝”這一改革,它實際上是繼承了明代的“一條鞭法”改革,客觀上是促進了當時清代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實質上,由於清朝政府把許多本來與田地無關的苛稅,也一併入田賦,使得造成了更深的階級矛盾,反而沒有使人民減輕負擔,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而農民逃稅的現象也是因此,開始愈演愈烈。表面上是對明代的“一條鞭法”改革的繼承,其實際上對“一條鞭法”進行了一定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