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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雄鷹展翅長空

    美國屬於三權分立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美國發動戰爭必須得到國會的批准,美國總統向國會提出對某國宣戰的議案,然後國會向總統授權發動戰爭。但是,由於美國總統是名義上的三軍統帥,國會無法應付緊急事態,在緊急情況下實際的戰爭權力會轉移到總統手中。所以美國《戰爭權力法令》又規定,可以允許總統在不事先徵求國會宣戰的情況下,展開為期60天的軍事活動。這屬於緊急情況時總統的特殊權力權力。

    二戰時日本偷襲珍珠港發生後的第二天、也就是1941年12月8日,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在國會向參眾兩院議員發表了著名的“國恥”演講。對日本這種卑鄙行徑表示了強烈的憤慨,要求國會對日宣戰。參議院以82票對0票,眾議院以388票對1票通過了羅斯福的宣戰要求。在得到國會的一致同意後,他簽署了對日本的正式宣戰宣告。

    羅斯福之所以要向國會透過對日宣戰,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按美國法律的正常流程操作。由於日本在二戰時的軍力很強大,對日戰爭不是短期內能夠結束的、是一場長期的戰爭,時間上會超過緊急情時總統發動戰爭的特殊權力範圍。

    第二,面對德國日本法西斯的擴張,當時遠離戰場的美國國內是孤立主義佔上風。美國總統需要足夠的理由取得美國民眾的支援參與世界人民的反法西斯戰爭。

    第三,日本偷襲珍珠港的行徑卑鄙無恥,美國總統經過國會的支援對日宣戰是站在道義的至高點之上的,合情合理。

  • 2 # hording

    多謝@悟空小秘書 的邀請,美國1787年憲法的精髓並不是授予了總統、國會或者最高法院多少權力,而是確立了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正是根據這種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原則,美國按照1787年憲法的規定,建立起了一種嚴格的三權分立制度,即美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不僅分屬國會、總統、聯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級法院,而且這三者的憲法地位是平等的,沒有最高權力機關。聯邦政府的三個機關在行使自己的權力時,不僅需要其他機關的協助,而且每個機關都擁有防止和抵禦其他機關侵犯自己權力的手段。正是因為如此,為了防止三權中的某個機關權力過大,尤其是為了防止行政權權力過大,所以雖然1787年憲法賦予了美國總統以軍隊的統帥權,但卻將宣戰權賦予了美國國會,從而實現了總統所代表的行政機關與國會所代表的的立法機關,在軍事權上的分權與制衡。另外,需要指出提問者的一個錯誤,那就是1787年憲法賦予總統的應該是“權力”,而非“權利”。

    宣戰表明一個國家發表了與另一個國家進入戰爭狀態的正式宣告。一般來說,宣戰權與統帥權構成了一個國家的軍事權。而美國1787年憲法在軍事權這個問題上,做了分權制衡的處理,讓美國國會與總統共享軍事權。這其中美國總統負責統帥和指揮軍隊,而國會則具有宣戰、建立和維持軍隊的權力。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之所以對日宣戰需要取得國會的批准,原因就在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節規定

    國會擁有宣戰權(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 declare War)。

    也就是說宣佈美國與另外一個國家進入戰爭狀態,必須由國會同意,以法案的形式宣戰。正是因為如此,所以珍珠港事件後,富蘭克林·羅斯福並沒有權力對日宣戰,有權宣戰的只有美國國會。

    1941年12月8日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簽署國會透過的對日本宣戰法案

    事實上,美國曆史上,根據美國總統的要求,美國國會對外國宣戰只有五次,這五次中的四次是在敵對行動發生之後才開始的。這五次對外宣戰包括麥迪遜總統向國會提交的對英國的宣戰(1812年戰爭)、波爾克總統提交的對墨西哥共和國的宣戰(美墨戰爭)、麥金利總統提交的對西班牙的宣戰(美西戰爭)、威爾遜總統提交的對德國和對奧匈帝國的宣戰(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及問題中所提到的富蘭克林·羅斯福提交的對日本、德國、義大利以及其他軸心國國家的宣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也就是說,在發生戰爭時,只有經國會宣戰後,總統才有權向軍隊下達作戰命令,要求軍隊進攻敵國,並中止與敵國的外交關係,宣佈停止人身保護狀等。

    美國參加的由美國國會正式宣戰的五次戰爭

    相對於美國國會正式宣戰的這五次戰爭而言,歷任美國總統有一百六十多次在未獲得國會明確的軍事授權的情況下采取了對其他國家的軍事行動,這些軍事行動中最長的一個就是2001年開始一直到今天的阿富汗戰爭。美國總統之所以能夠在未獲得國會授權的情況下對外採取軍事行動,原因就在於總統可以以很多理由發對對外軍事行動,這些理由包括保護美國公民的生命與財產權,履行國際條約和協定規定的義務,維護國際法,維護美國的利益等等。正是因為這一原因,所以雖然總統經常在國會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外用兵,但國會一般在衝突爆發後也會給予總統以支援。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在東亞進行了兩場區域性戰爭,而這兩場戰爭尤其是在越南的戰爭給美國帶來了嚴重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危機,在這種情況下,197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戰爭權力法》,這一法案在國會推翻了尼克松總統的否決後生效。根據這一法案,總統只有在國會宣戰、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以及美國或其武裝力量受到攻擊導致美國出現緊急情況下才可以採取軍事行動。而在第三種情況下,總統必須在使用武力48小時內獲得國會的同意,否則軍事行動必須在60天內結束,最多可以在延長30天。

    美國參與的獲得國會授權,但未正式宣戰的武裝衝突

    因此,雖然美國1787年憲法賦予了美國總統很多權力,但是這些權力中並不包括宣戰權,宣戰權實際上是屬於美國國會,所以雖然從富蘭克林·羅斯福開始美國總統的權力相對擴張,但是經過擴張後的美國總統的權力絕對不包括像宣戰權這樣美國1787年憲法明確規定屬於國會的權力,而只是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所賦予總統的權力,引申出來的權力。正是因為如此,所以美國在珍珠港事件第二天,先是由國會宣戰,富蘭克林·羅斯福簽署宣戰法案,美國才正式對日本宣戰,站在盟國一邊加入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中。

    美國參加的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授權,美國國會提供軍費的軍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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