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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ufhdu24453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下面舉例說明員工離職後在新公司所應享受的年假天數:   某人於2000年5月1日到單位參加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屬於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數標準為每年5天;從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屬於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數標準為每年10天,這時2010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應分兩個時間段分開計算,然後相加,即是2010年度應享的年休假天數。   2010年4月30日前,計算方法為:(當年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職工本人全年度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4個月×30天/月÷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應捨去,所以2010年4月30日前應享受年休假1天。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職工本人全年度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8個月×30天/月÷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應捨去,所以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應享年休假6天。(注:4個月×30天/月和8個月×30天/月是本文為簡便而取的平均數,若精確計算,需確定相應日曆天數作為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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