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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17157087245

      KTV最低消費也屬霸王條款.   對於娛樂場所裡的“最低消費”規定,你是否已經見怪不怪了呢?近來,工商部門向“最低消費”開刀了。

      13家娛樂場所遭到查處   “你們坐的卡座區,最低消費880元,先付錢再消費。”前幾天,李先生去一家酒吧,剛在酒吧沙發區坐下來,就聽到服務員這麼介紹。由於當晚是帶了3個生意場上的客人來的,礙於面子李先生咬咬牙就付了880元,但是心裡卻很不是滋味。等酒水上來以後,李先生知道為什麼要這麼貴了———1瓶普通售價僅40元的乾紅葡萄酒在這裡就要138元。李先生自認倒黴,即使老闆定下500元一瓶的價錢,他也只能買這個單了。  在眾多KTV、茶室、酒吧等娛樂場所,類似的情況其實比較普遍,“最低消費”幾乎成了一條不成文的“行規”。但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卻因此受到了侵害。  據瞭解,目前杭州城區已經有200多家經營酒吧專案的娛樂場所,經營卡拉OK專案的娛樂場所也有180來家。“最低消費”這一規定在杭城的眾多娛樂場所中同樣存在。  “最低消費”是一個陷阱   工商部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一些高檔娛樂場所的包廂最低消費高達2000多元,部分酒吧甚至在散臺區域(不設包廂)也規定了幾十元不等的最低消費,而茶樓等一些大眾消費場所,也存在最低消費在100元到500元不等的規定。除了酒吧、茶室,部分飯店酒店的包廂也設起了最低消費門檻,如工商部門查處的湖州一家酒店,它的包廂就有2800元、3800元不等的最低消費規定。  “對於消費者來說,這很可能是一個陷阱。”執法人員介紹說,一些消費者因為有了“最低消費”,生怕消費不足胡亂點單,結果大大超出“最低消費”,而另一些消費者怕超支,往往點不足“最低消費”,結果也只能照“最低消費”買單。  “最低消費”侵害消費者權益   面對工商部門的檢查,一些娛樂場所的經營者並不認為“最低消費”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權利,“這在大城市很普遍,何況客人進包廂時,我們的服務員就事先告知了客人,消費者如果不同意可以選擇不消費”。  對此,工商部門指出,這已經損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顯然是不合法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其含義包括: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即使一口水不喝,一點東西不吃,也必須支付最低消費的費用,這是明顯不公平不合理的。”工商部門有關人士表示,在控制範圍內違反消費者意志的選擇,是一種消費者不能充分行使權益和自由的選擇,這種行為帶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宰割性和消費者的無可奈何性,商家規定這種消費形式,純屬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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