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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錢布斯

    殯儀館是各地區民政部下設的事業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地區民政部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一、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法人資格;

    (二)所建殯葬設施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三)符合本行政區域的殯葬設施數量、佈局規劃;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興建殯葬設施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設殯葬設施的可行性報告;

    (四)利用外資合作興建殯葬設施,申請人除提交上述三項材料外,還需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

    三、《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擴充套件資料

    《殯葬管理條例》規定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佈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

    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定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佔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裝置,防止汙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十六條

    火化機、運屍車、屍體冷藏櫃等殯葬裝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裝置。

    第十七條

    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墓穴佔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 建造墳墓 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裝置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央政府入口網站-殯葬管理行政許可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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