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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債權債務顧問

    有借條找到債權人,確是難事。提兩條思路,自己考慮。(一)如果有借條,找不到欠債人,但只要有欠債人身份證影印件、家庭地址,還是可以訴訟,因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同時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但這樣處理有其利弊。其弊,如無財產則仍無可執行。其利,保護了債權要債的的有效時限。即使執行不到財產,可中止執行,日後發現其有財產可恢復執行。所以利弊應由債權人自行權衡後,再決定是否起訴。當然因找不到債務人,訴訟時效本身可延至二十年。"但一直找,找不到",都得留下證據。(二)找不到債務人,也無其身份證影印件,也不知其住址,有借條,但無法起訴 ,因起訴對像不明,法院不會受理。債權人只有保留借條,二十年內,能找到債權人,仍可向其自行索債,索要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 2 # 孫律師事務所

    向法院起訴,被告不接收傳票的,法院可以留置送達,不能留置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時間為60日。如果被告還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然後公告送達判決書,公告的時間也為60日。起訴後同時可以申請法院財產保全,判決生效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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