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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元芳有看法

    我感覺寶強還是沒有掌握馬宋二人的出軌實錘,所謂的證據不足估計就是缺乏床照唄,因為經紀人本身就會全程參與到明星的日常和工作中去,所以宋馬二人日常的照片應該沒有什麼說服力,所以除非有大尺度的出軌照,一般很難被法院認可。

    對於這件事兒,我倒感覺寶強不必再去勞心費神了,一門心思搞好影視作品創作,該納稅納稅,然後再給孩子們找個媽是正事兒,到於馬蓉,她一天也沒什麼事兒,估計以後還會不停的出來噁心人,你不要理她好了,她已經被人所熟知,永遠的訂在了恥辱柱上。

  • 2 # 孤獨1749

    這幾年婚姻案件也經歷了不少,主要是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爭議較多,對於離婚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有,但是印象中沒有一個得到支援,原因和王寶強案一樣,證據不足,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簡單分析。

    婚姻法46條第二款規定了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本案王寶強就是依據該條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沒有得到支援,因為該條規定適用難度很大,對證據要求太高,實際生活中,能夠蒐集到足夠證據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除非你耗費足夠時間和精力。

    也許很多人說一審不是認定了女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嗎,這個不足以要求賠償嗎?其實同居和不正當關係含義差距太大,至少法律規定上是,舉例來說,有的人私生活糜爛約炮逛夜店,這些只是見了幾次面發生一些不可描述行為的,基本都是不正當關係範疇,但是非法同居(都沒有配偶的不算),根據婚姻法解釋規定,必須是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你要證明對方是這樣的情況,除了自己或者請人長期跟蹤偷拍,你幾乎難以取得證據,本案王寶強肯定沒有這麼多時間,估計證據也只是一些隻言片語,無法證明對方持續性同居行為,因此只是認定有不正當關係,無法證明有非法同居。

    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其實就算有證據證明,賠償數額也不多,佔據道德高位得到大眾同情的價值遠高於經濟方面,輿論導向才是雙方真正看重的。

  • 3 # 春風拂面17923220

    替馬蓉辯解原因有七:1、馬蓉只偷睡沒漏稅。2、寶強太醜,不該貪圖漂亮。3、寶強沒學歷,掙錢比院士多得多。4、馬蓉看不起戲子。5、寶強不識經紀人。6、馬蓉就給寶強戴過一個綠帽,比冰冰強好多倍。7、寶強當時只單膝跪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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