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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佳德良友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門對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專案審批(核准)、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二)對分管部門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行為監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依法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汙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停業、關閉的;

    (四)對嚴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查處不力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制定的規定或者採取的措施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二)批准開發利用規劃或者進行專案審批(核准)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

    (三)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不力,不按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的;

    (四)對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問題,不按規定查處的;

    (五)不按規定報告、通報或者公開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資訊的;

    (六)對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不按規定移送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負有責任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條黨政領導幹部利用職務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的;

    (二)干預司法活動,插手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具體司法案件處理的;

    (三)干預、插手建設專案,致使不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專案得以審批(核准)、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資料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九條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第十條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形式有: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

    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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