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可見,不管是根據新修改的還是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都應當包括三個方面: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毫無疑問是應該補給失地農民的,但是土地補償費的歸屬卻多有爭執。那麼,土地補償費應當歸屬於誰法律法規有沒有直接作出規定呢?答案是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根據這一規定,土地補償費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徵收農村土地時土地補償費應當全額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那是不是意味著村民就不能分到或者只能分到一小部分土地補償費呢?當然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最終還是要發放給村民的。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加強對徵地實施過程監管。徵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徵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所以,農村土地徵收時土地補償費雖然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最終還是要將大部分的補償費用發放給失地的農戶。這個道理其實很好理解,誰家的地被徵了,誰家的地就少了,那麼每年地裡莊稼的產出就少了,因此當然應該給他們補償,這樣才是公平合理的。
律師提醒,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不是村委會所有,而且土地補償費應當主要用於被徵地的農戶。所以,廣大農民兄弟在遇到徵收時一定要切記自己有權要求土地補償費。如果村裡不發放土地補償費或者發放的土地補償費金額過少時,村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要求就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問題召開村民大會,參與補償費分配方案的制定,並實際監督方案的執行。
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可見,不管是根據新修改的還是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都應當包括三個方面: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毫無疑問是應該補給失地農民的,但是土地補償費的歸屬卻多有爭執。那麼,土地補償費應當歸屬於誰法律法規有沒有直接作出規定呢?答案是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根據這一規定,土地補償費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徵收農村土地時土地補償費應當全額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那是不是意味著村民就不能分到或者只能分到一小部分土地補償費呢?當然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最終還是要發放給村民的。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加強對徵地實施過程監管。徵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徵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所以,農村土地徵收時土地補償費雖然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最終還是要將大部分的補償費用發放給失地的農戶。這個道理其實很好理解,誰家的地被徵了,誰家的地就少了,那麼每年地裡莊稼的產出就少了,因此當然應該給他們補償,這樣才是公平合理的。
律師提醒,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不是村委會所有,而且土地補償費應當主要用於被徵地的農戶。所以,廣大農民兄弟在遇到徵收時一定要切記自己有權要求土地補償費。如果村裡不發放土地補償費或者發放的土地補償費金額過少時,村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要求就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問題召開村民大會,參與補償費分配方案的制定,並實際監督方案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