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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事項名稱:革命傷殘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人民警察傷殘等級的評定和調整稽核

    辦理部門:優撫處

    辦理地址:

    崗位責任人: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辦理材料:

    1、 本人要求評殘、調殘的申請報告;

    2、 所在單位對其負傷致殘的詳細證明材料或殘情變化的調查報告(包括檔案材料中的傷殘記載或可以依據的有關證明材料);

    3、 受傷時接診醫院檢查、治療的病歷及輔助檢查結果報告;

    4、 受傷時旁證人(2—3人)證明材料;

    5、 屬交通事故負傷的,須有當時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

    6、 填報"評殘、補評殘或調殘審批表"一式三份;

    7、 《傷殘檢查鑑定書》一式三份。

    辦理物件:革命傷殘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人民警察

    辦理依據:

    1、 國務院《軍人撫卹條例》(1988年7月18日國務院第8號令);

    2、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軍人撫卹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民[1989]優字19號)

    3、 民政部《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1989]優字第18號);

    4、 民政部《傷殘撫卹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第2號令)。

    辦理收費:不收費

    收費依據:不收費

    辦理流程:

    1、 傷殘人員因公因戰致殘,醫療終結三年內,殘情符合規定條件的,向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提供必須的原始材料等,一併報送當地轄市、區民政局審查;

    2、 轄市、區民政局審查符合評殘、調殘的,通知本人到指定醫院進行傷殘檢查,醫院傷殘鑑定小組作出傷殘鑑定,轄市、區民政部門寫出綜合報告,填寫《審批表》,全部材料報市民政局稽核;

    3、 市民政局稽核認為符合條件的材料,報省民政廳審批;

    4、 省民政廳經審查研究,對符合條件的,由分管廳長批准後,通知所在轄市、區民政局填寫電腦資料錄入申請表,提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辦理傷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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