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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丁入畝草創於明代,是大體完成於中國清朝雍正帝統治時的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頭稅(丁稅)廢除,而併入土地稅,其究竟是什麼意思?請各位瞭解的,深度解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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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倪說歷史

    攤丁入畝是中國歷史上非常重要的改革。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皇帝宣佈“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宣佈將全國的丁賦總額加以固定,以五十年上報的丁數為準,徵收丁銀,也就是人頭稅,此外多生出來的人,永不加賦。雍正時期,雍正皇帝又更進一步,採取了徹底的“攤丁入畝”的徵收丁銀辦法,把固定下來的五十年丁銀,即人丁2462萬,合徵丁銀355萬餘兩,以與具體丁戶相脫離的辦法,全部攤入田賦銀中加以徵收,所以又稱“地丁制”或者說“地丁銀”。透過這一改變,對農民和無地的市民、鄉民、佃農都有積極影響,因為他們沒有土地或者土地很少,因而承擔的丁銀也很少。同時,透過這一辦法,也讓國家更進一步地放鬆了對百姓的人身束縛。

    攤本入畝其實是經歷了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在秦漢時期,由於生產力低下,國家從土地上徵收的賦稅並不算多,相反根據人頭,還可以獲得非常穩定的稅收來源。漢朝時,不管男女老少,都要按規定徵收一定數量的人頭稅,稱為賦,包括算賦、口賦和更賦。此後,隨著生產力的逐步提高,從土地上徵收田賦開始有利可圖,國家的稅收也開始轉向;而且人口也常常隱瞞不報,以減少負擔,導致國家不掌握真實的人口資料。到了隋朝,朝廷才將女性剔除出人頭稅的徵收物件。

    經過攤丁畝的改變,再隱瞞人口已經沒有多大經濟上的意義,所以從那時起,華人的口統計資料突然增加了很多。

  • 2 # 我是一個小書蟲

    通俗地說‘把人頭稅取消,併入田稅’!

    唐宋是兩稅法,明代的一條鞭法中就有把部分丁稅(人頭稅)攤入田稅中了,而攤丁入畝是把人頭稅取消,徹底攤入田稅中。張居正的‘一條鞭’法,為雍正實行攤丁入畝提供了借鑑。

    明朝張居正改革,以州縣為單位,把田稅,勞役,代役銀以及多種攤牌的雜稅,統統折成銀兩,按一定比例,歸成一個總數,再按本州縣田畝數攤牌,向土地所有者徵收,此時仍有地畝和人丁共同承擔(把部分丁稅攤入田畝,而不是全部)。

    這種情況下,地方豪強和官府勾結,把沉重的負擔轉移到農戶身上,而農戶為了逃稅,少上戶口,實際的情況是政府的稅收沒有保障。

    明末清初,實際上許多官員發現這種制度的不合理,並且有官員在州縣進行改革,比如崇禎八年的城固縣,順治十三年的南鄭縣都實行了類似攤丁入畝的新法。

    康熙五十一年,發現人口增多,丁銀增加,田地卻沒有增加,老百姓也沒有把實際人口報上去,所以為了減輕百姓負擔,康熙決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這樣就把丁稅(人頭稅)固定下來了,減輕了丁稅(人多,丁稅沒多,每個人的丁稅就相對減少了),也帶來了丁稅計算的難題,為雍正實行攤丁入畝的政策提供了契機。

    攤丁入畝的實行,減少了頻繁編制人口,而實際上仍不能得到確切的人口數量(現在也是),減少了貧困人口逃避丁稅而逃逸,有利於賦稅收入,有利於澄清吏治(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官員與富戶的勾結)。

    攤丁入畝使有土地的人增加了賦稅,無土地的人免於賦稅,這種方法損富利貧,減小了貧富差距,有利於社會穩定得同時,稅收還有保障,因此是利國利民的政策!

  • 3 # 歷史老頑童

    這個丁就是人,在雍正之前中國實行了2000多年的人頭稅,但這個稅不好收,人是活的,可以流動的。再加官紳家裡的人頭怎麼收稅?但是土地是固定的,還可以增加的。攤丁入畝的直接意思是取消人頭稅,改田稅代之。但實行這一政策也需要前提。所以雍正做了很多事如清丈全國田地、嚴禁圈地兼併土地、官紳一體納糧、借清理虧欠整頓吏治等。綜合所有的措施來保障全國的稅收改革,以達到解決中央財政的問題。

  • 4 # 岑詮

    "丁"即古代的人頭稅,和現在的個人所得稅完全兩回事哦。咱們中國在秦以前就有人頭稅,國外在古羅馬時代也有此稅種。因為徵收簡單,效率高,所以古代歷朝一直延續,直到清康熙末年。人頭稅最大弊病就是不公平,在封建社會末期自然被淘汰。

    "攤丁入畝"就是取消人頭稅,將稅負轉嫁到田賦中。這個政策的發明者是明朝嘉靖名臣桂萼,但未推廣,之後萬曆名相張居正加以推廣全國。只不過那時叫"一條鞭法"。

    這件事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好思想必須有條件付諸實施才叫好,否則就是空想。

    張居正死後,原本很好的稅收制度被萬曆皇帝因"恨屋及烏"的心理問題廢棄了,很可惜。以至後世有學者提出,假設張居正多活十年,大明朝可以多延續二百年云云。其實歷史真沒必要假設。

    到了康熙末年想起前朝萬曆那套稅收還是不錯的,於是加以借鑑,廢除人頭稅,攤入田賦,統一徵收。到雍正即位後普遍推行。

  • 5 # 看遍山川

    從古代稅制說起,一開始政府主要根據土地數量和質量徵收土地稅和按人口多少徵收人頭稅,此外還有雜役,修路,水利,從軍打仗等義務,都根據人口來計算抽丁。

    而問題在於以人頭計稅不能解決照顧貧富分化嚴重的問題,窮人要和富人承擔相同的稅率,上交同樣的稅錢。隨著封建社會的發展,每當王朝後期土地兼併情況愈演愈烈,失地農民更加無力承擔人丁稅賦,導致窮人流亡人口,甚至有溺斃嬰兒,或者鋌而走險造反起義。

    唐代有“兩稅法”,明代有“一條鞭法”,向資產徵收傾斜,用銀兩代替人丁差役,但沒有改變人頭稅的實質。清代延用明制,還是將名目繁多的賦稅按人丁徵收錢糧。

    雍正朝的“攤丁入畝”顧名思義就是將人口數量和土地多少相結合,把人頭稅併入到土地稅中,老百姓人口和土地的多少兩個要素決定了交多少稅銀。再將土地優劣分等級,肥沃高產的多攤,貧瘠少產的少攤,這種稅制確實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提高了生產積極性。

    “攤丁入畝”事實上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有利於國家稅收收入,但涉及到擁有大量土地的富紳要承擔更多的稅銀,必然遭到既得利益者的強烈反對,也是雍正得罪官僚士紳的地方,是非功過後人自由公斷吧。

  • 6 # 棲霞293

    好像被稱為中國歷史十大改革之一(雍正朝十佔三,記不太清楚了),要理解其重要性,需瞭解之前的制度弊端,才能充分深入的瞭解攤丁入畝在當時開展難度之大。說白了就是得罪天下所有的官員、氏族、豪紳,而有利於貧苦老百姓的。難度之大想象就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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