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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轉讓對債權債務的風險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智慧財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階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之間的勞資糾紛等。對於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因此,在股權轉讓中,面臨的債務承擔法律風險主要體現為三個個方面:

    1、既有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受讓人需要全面瞭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並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後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對於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並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並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物件,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併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併或分立後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資訊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債務轉讓有什麼風險由於原債務人並沒有從原合同關係中消失,這種債務的轉移形成新的債務關係,因此,在轉讓債務協議訂立之前,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說明,未徵得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不能對抗債權人,同時在轉讓協議簽訂後,債務人或第三人應當書面通知債權人,債務轉讓協議從書面通知債權人時生效。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中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關於“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即是對債務承擔的條文表述。根據此條,債務承擔又被區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轉讓)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債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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