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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gegrp27145

    投資權證時,我們經常會看到或聽到“最後交易日”和“到期日”這兩個概念,但不少投資者並不清楚它們之間的區別,有時甚至將兩者混為一談。事實上,“最後交易日”和“到期日”並不相同:“最後交易日”指的是權證可以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天,過了最後交易日,權證將不能在二級市場上流通,持有權證的投資者將不能售出權證,只能選擇是否行權;而“到期日”是指權證的存續期截止的日期,到期日過後,不管投資者之前有沒有選擇行權,權證都將成為廢紙一張,不再具備任何價值。 根據滬深兩市頒佈的《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權證存續期滿前五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這裡的前五個交易日包括到期日,也就是說,如果設到期日為T,則T-5交易日即為權證的最後交易日。 舉例來說,石化CWB1的“最後交易日”為2010年2月24日,行權期為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3日之間的交易日,“到期日”為2010年3月3日,即石化CWB1在2010年2月24日之後退出二級市場,不再交易,隨即步入行權期,並一直持續至3月3日行權完畢,之後石化CWB1存續期截止而不復存在。 投資者在買賣權證時,一定要注意“最後交易日”和“到期日”的區別,否則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例如,當投資者所持有的權證已到最後交易日,且處於深度價外時,若投資者誤將“到期日”當作“最後交易日”,認為權證還有幾天交易時間而期望博取末日輪收益,則極有可能隨著權證的歸零而血本無歸。 因此,投資者應該清楚區分“最後交易日”和“到期日”,防止出現類似的錯誤。其實,根據《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發行人會在權證存續期滿前至少7個工作日釋出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所以,購入認股權證,尤其是價外認股權證的投資者,一定要時刻留意發行人是否有釋出提示性公告,在看到提示性公告時,就應該對權證的相關資訊進行查詢,警惕最後交易日的到來。 另外,如果投資者在權證的最後交易日當天仍然持有權證,則可以有兩種選擇:對於價內的認購(認沽)權證,如果負溢價較多,並且投資者看漲(看跌)正股未來的走勢,可以選擇繼續持有手中的權證,等到行權日行權,否則即可在當日適時售出手中權證,防止日後遭受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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