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01)規定:對安全等級分別為一、二、三級或設計使用年限分別為100年及以上、50、5年時,重要性係數分別不應小於1.1、1.0、0.9。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01)規定:對安全等級分別為一、二、三級或設計使用年限分別為50年以上、50、1~5年時,重要性係數分別不應小於1.1、1.0、0.9。
裂縫寬度驗算為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驗算,不考慮結構構件的重要性係數;在抗震設計中,不考慮結構構件的重要性係數。承載力計算和傾覆、滑移驗算為承載力極限狀態計算,應考慮結構構件的重要性係數。
基礎的重要性係數取整個結構的重要性係數。結構的重要性係數與結構的安全等級和使用年限有關,規定在《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這本規範裡面,具體如下:7.0.3 結構重要性係數γ0應按下列規定採用:
1.對安全等級為一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及以上的結構構件,不應小於1.1;
2. 對安全等級為二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的結構構件,不應小於1.0;
3.對安全等級為三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的結構構件,不應小於0.9。
注:對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的結構構件,各類材料結構設計規範可根據各自情況確定結構重要性係數γ0的取值
《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01)規定:對安全等級分別為一、二、三級或設計使用年限分別為100年及以上、50、5年時,重要性係數分別不應小於1.1、1.0、0.9。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01)規定:對安全等級分別為一、二、三級或設計使用年限分別為50年以上、50、1~5年時,重要性係數分別不應小於1.1、1.0、0.9。
裂縫寬度驗算為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驗算,不考慮結構構件的重要性係數;在抗震設計中,不考慮結構構件的重要性係數。承載力計算和傾覆、滑移驗算為承載力極限狀態計算,應考慮結構構件的重要性係數。
基礎的重要性係數取整個結構的重要性係數。結構的重要性係數與結構的安全等級和使用年限有關,規定在《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這本規範裡面,具體如下:7.0.3 結構重要性係數γ0應按下列規定採用:
1.對安全等級為一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及以上的結構構件,不應小於1.1;
2. 對安全等級為二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的結構構件,不應小於1.0;
3.對安全等級為三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的結構構件,不應小於0.9。
注:對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的結構構件,各類材料結構設計規範可根據各自情況確定結構重要性係數γ0的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