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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鯨魚的慘叫你聽見了嗎

    根據已知判例,不屬於正當防衛。公民有權阻止疑似孩子搶奪事件,同時應及時報警,但是不能對當事人採取暴力行為,除非對方先使用暴力。

  • 2 # 純鈞LHGR

    不屬於“正當防衛”。

    此類的問題,有很多人問過我。

    比如發現小偷在行竊或準備行竊,把小偷給打了;又或者發現有流氓調戲女性,但是流氓還沒得手嘛,你把流氓打了;也包括題目上問的,把正在實施犯罪的人販子給打了,這屬於正當防衛不?

    這些情況,屬於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題目所說,是“疑似”人販子。

    “疑似”人販子,他是不是真的有搶小孩,這還不好說,你不是在確認對方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使用了暴力,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屬於“假想防衛”。

    但我們必須要說的是,你的本意是解救小孩,主觀上並沒有傷害人販子的想法,不是傷害人販子為目的,那即使在暴力制止犯罪的過程中,導致人販子受傷,這也是一種“防衛”。

    1、首先要看對方有沒有反抗。對方沒有反抗,你把人打了,即使對方真的是個人販子,你也要負法律責任。

    不過,負法律責任與受處罰是兩回事。你真的制止了一起犯罪,那你就可以受到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待遇。

    2、再就是看對方是不是真的人販子,是不是真的在實施犯罪。如果對方不是人販子,是你誤會了,那麼這就屬於“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不屬於故意犯罪,即使你把對方給打傷了,需要負刑事責任,但也可以獲得減輕處罰的待遇。或者這個誤會造成的後果並不嚴重,一般透過調解就可以解決了。

    3、如果對方做出的舉動是很容易造成誤會的,也就是說,從普通社會大眾的邏輯,誰都會認為對方是在搶小孩,這就屬於“不可預見”,你無法判斷,這種情況下你把對方打了,這就屬於“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分兩種情況,取決於你使用的防衛手段是否存在不當之處。

    如無不當,你就不需負刑事責任,不過要負民事責任,該賠償還是得賠償,但通常賠不了多少。

    如有不當,尤其打太狠了,那之後就賠得多一點,但也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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