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專長古玩
-
2 # 關玉良
村裡欠帳太多,計劃收回農民一部分土地還債合理嗎?這個問題誰幫農民解決?
依題意是村集體,多年積累欠帳太多,沒有任何創收可用於還債!無耐想收回農民土地還債!
二,土地是國有化,農村土地,是國家授權由村集體管理,發包給本集體組內農民承包經營,並發証!透過確權!村集體沒有土地買賣權力!!如果有成交的,買,賣雙方都違法!!
①,還欠債多少錢。
②分.給村民多少錢。
四,村委會欠債,是個普遍現象。全國各省市縣鄉,全民企業,國營巨企,都有欠債,(稱為隱形債務)數目驚人,全國一年的GDp收入,也不一定能平上這個坑!這個現象世界各國都有,其中美國是內外債最大的國家,達3萬億美元以上,美國一年的GDP不足3萬億美元,。
村裡的欠債,主要靠自立更生,利用本地資源,開展農林牧付魚多種經營,開發旅遊觀光,休閒農業,因地制宜搞好糧食倉貯,深加工,為農民,村建體增收。
國家將來對各級<債務>會有良策!!
-
3 # 冠山腳下一草民
你說的因村集體欠賬太多,想收回部分村民土地,但不知道你所說的村民的土地是哪個部分?
農村土地二輪延包是1997開始,時間30 年,2013年又進行了確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援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八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九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透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發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如果是二輪土地延包的,村集體是無權收回的,也是違法的。
如果是村集體預留百分之五的機動地,在分配給新增人口的土地除外,剩餘的在承包
期到期後,可以另行發包。
第三種就是山荒地的承包,如果村集體另有用途,再得到原承包戶同意,並補償承包戶損失,方可收回否則不能收回。
村集體欠賬也必須經過黨員大會和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決議。
如果村集體無故收回村民的土地,可向縣農業局及鄉鎮相關部門反映解決
-
4 # 鄉村螢火蟲
村子裡欠賬太多,計劃收回農民一部分土地還債。先不說這想法合理不合理,單就這想法來說,就讓人心裡隔應,感嘆它的奇葩。真不知道,準備採用收回一部分農民承包土地還債的村子,已經窮到了什麼程度,什麼樣的村幹部才能生出這樣沒皮沒臉的想法。
別說村子裡的土地已經承包確權,就算沒有確權這一說,難道村子裡的土地就可以隨隨便便地拿去抵債嗎?
村子裡欠賬太多,首先我們要弄明白,為什麼村子裡欠賬太多?是因為村子發展,還是單純的吃吃喝喝?如果說是為了村子發展,發展的村子又怎麼會連還債的錢都找不出,非要靠收回農民承包的一部分土地去抵債?如果說是單純的因為吃吃喝喝,致使村子裡欠了太多的賬,那就應該是“冤有頭,債有主”,誰吃了,誰掏錢;誰喝了,誰去還;誰解饞了,誰自己去想辦法抵債。村民們沒有責任,也沒有義務去替某些饞蟲擋風遮雨。
再說了,古人尚知道“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如果說,作為村幹部,只能想出收回一部分農民承包地抵債的法子,那說明這村幹部的能力也強不到哪去。與其佔著位子找不到幫助村子發展的道路,倒不如趕緊辭職讓賢。
土地是集體財產,土地承包確權有法律法規依據和支援,不是村幹部腦筋一轉說收回就可以收回,說給誰抵債就可以給誰抵債的。對無視村民利益,一意孤行靠收回農民部分土地還債的人和事,村民應當可以向地方政府或者是土地主管部門反應,請求制止。
回覆列表
意思上是村集體欠賬太多,計劃收回一部分農民土地還債。是不是合理呢?可以說完全沒有這種可能,也就是說根本不合理。如果真實集體欠賬太多,又沒有經濟來源可開村民大會,研究是否村民攤派資金還債。當然集體欠債也是為了整個村辦事欠下的債,但是有一點集體辦事應該全村村民知道,透過村民大會研究決定才能有較。這是不能由你村幹部幾人說話算數的,一旦欠賬村民不會認賬的,其實村幹部不是什麼官,作為村民信任你選你當就要為集體辦實事。欠賬帳目公開村民理解,適當向村民攤派資金完全合理。大家朋友是否我說得合理,不到之處請多多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