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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535004975032

    關鍵證據有二個:火災的起因,這是要求侵權人賠償的法律依據; 受損害的事實及相關的損害金額,即具體賠償的數額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條連結:《火災事故調查規定》1、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火災報警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情況複雜、疑難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檢驗、鑑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2、第二十七條 受損單位和個人應當於火災撲滅之日起七日內向火災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如實申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並附有效證明材料。3、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受損單位和個人的申報、依法設立的價格鑑證機構出具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鑑定意見以及調查核實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進行如實統計。4、第三十條 對起火原因已經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5、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複核的權利。無法送達的,可以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公告送達。公告期為二十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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