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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416381105893

    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憲法賦予公民通訊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手機是通訊工具學校無權禁止,其他檔案和法規與憲法相沖突了就是無效的,但是憲法還規定享受自己的合法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國家,集體,社會的利益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在使用手機的過程中侵害了其他人的權益,那麼你將不在享有這個權利,例如上課玩手機影響了老師教學和其他同學聽課,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權,集體的休息時間你玩手機影響了他人休息侵犯了他人的休息權。

    所以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但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

    擴充套件資料

    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範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學校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物的權利,違反了《民法通則》私人財產(書)神聖不受侵犯的的規定,即扣押與沒收。

    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對自己物品的享有權和進行自行處置的權利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個人財產沒收、損壞、遺失,否則要予以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老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的財物,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訴,甚至可以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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